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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考生必看★【最新】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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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10:15: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卫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74号)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已经卫生部部务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并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二○一○年五月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护理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
第五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二)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
(三)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
(四)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承办考试机构、考区、考点三级责任制。
第八条
承办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负责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二)组织专家拟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审卷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具体工作;
(三)负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处理;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负责考试结果的统计分析和考试工作总结,并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六)负责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和考试题库;
(七)指导考区有关考试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的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
(二)制定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三)负责审定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指导考区内各考点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第十条
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设在设区的市。考点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二)执行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三)受理考生报名,核实报名材料,初审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为不能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的考生打印准考证;
(五)处理、上报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
(六)发给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提高考试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本人毕业证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应当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
第十五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成绩单由报名考点发给考生。
第十六条
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第十七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回避制度。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考生近亲属的;
(二)与考生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军队人员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成绩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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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4 00:36:48 |只看该作者

男护

额找到了组织,嚎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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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20:20:59 |只看该作者
何为人机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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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20:10:00 |只看该作者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这是真的假的?这个在哪些地区有效?湖南岳阳地区是这样的吗?自考的本科算吗?
请把《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发过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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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23:09:3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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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分类号】 4072038601
    【标题】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颁布日期】 860315
    【实施日期】 86031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职称与职务
    【文号】
    【名称】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题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鼓励卫生技术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促进人才
的合理流动,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  卫生技术职务
    第二条  卫生技术职务是以医药卫生技术应用为主要职责,根据医药卫生工作
的实际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卫生技术职务有明确的职责和履行相应职责
必须具备的任职基本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合理结
构比例。
    第三条  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4类:
    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主管)医师  医师  医士
    2.中药、西药人员:
    主任药师  副主任药师  主管药师  药师  药士
    3.护理人员:
    主任护师  副主任护师  主管护师  护师  护士
    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主任技师  副主任技师  主管技师  技师  技士
    第四条  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高级技术职
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医
(药、护、技)士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各类各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暂按卫生部(82)卫医字第1
0号、(83)卫防字第61号、(81)卫药字第10号、(79)卫药字第9
8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任职基本条件
    第六条  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的领
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积极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七条  医(药、护、技)士
    1.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
    3.中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
    第八条  医(药、护、技)师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用专业技术问题;
    3.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4.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士工作5年以上,经考核证明能胜任医
(药、护、技、)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
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第九条  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
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2.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处理
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能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在临床或技术工作中取得较好的成绩,或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
总结。能比较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4.大学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4年以上;研究
生班结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3年左右;取得硕士
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2年左右;取得博士学位者。
    第十条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
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
难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
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
技)师工作5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
2年以上。
    第十一条  主任医(药、护、技)师
    1.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根据国
家需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学研究方向;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的重大
技术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专著、论文或经验总结。能熟练阅读一种外文的专
业书刊;
    3.做为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善于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
工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4.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5年以上。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技术职务,必须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符
合相应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中,按照限额进行聘任或任命。
    对未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或评审认定不符合任职条件者,任何单位或任何人不得
聘任或任命其担任卫生技术职务。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别由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
会负责评审。
    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也可
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直接组建,并报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是地方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
业务主管部门,在地方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
况制订“实施细则”(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卫生部备案),并会同当地
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卫生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
位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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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23:10:3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 提灯女神 的帖子

人机对话是借助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对考试进行实施、管理的一种测试形式;它可以根据考试设计的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命题、组卷,并完成试题呈现、接受答案、计分、数据分析以及结果解释等一系列环节。简单地说,考生在以前的纸笔考试中需要阅读纸质试卷,而后在答题卡上填涂答案;而人机对话考试实施后,考生在计算机屏幕上阅读试题,并通过鼠标和键盘操作完成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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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6 12:13:1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白色天使 的帖子

虽然还有一年才能参考护士执业考试 但可以提前逛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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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9 10:31:55 |只看该作者
第一年估计来不及人机对话,还是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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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 15:02:03 |只看该作者
马上就要考试了,好紧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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