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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 四川成都龙泉驿区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注册办理指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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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8 14:22: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办事规程:第一步:由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统一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符合条件的首次注册(包括由省外变更至省内的变更注册)、再次注册及省内变更注册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所需材料:请材料

1.首次注册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一份;

(2)提供下述三项资料中的任何一项:

①《护士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1994年以前取得护理专业初级(士)职称证书原件(加盖当地职改办公章)及复印件一份,以及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参加临床学习三个月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3)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证明》;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6)医疗机构聘用或拟聘用证明;

(7)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三张;

(8)成都市护士首次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再次注册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一份;

(2)《护士执业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证明》;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6)护士岗位聘用证明;

(7)成都市护士再次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医疗机构统一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8)中断注册5年以上申请再次注册的,必须在二甲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参加临床学习三个月,并提供该医院出具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3.变更注册

由区外变更至区内的护士变更注册按首次注册办理,提交下列资料: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一份;

(2)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3)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注销通知单(或者变更通知单);

(4)《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提供下述三项资料中的任何一项:

①《护士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1994年以前取得护理专业初级(士)职称证书原件(加盖当地职改办公章)及复印件一份。

(6)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证明》;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9)医疗机构聘用或拟聘用证明;

(10)护士注册信息软盘;

(11)成都市护士首次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1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三张。

注:①属省内变更注册的,不提供上述第(11)、(12)项。

  ②下列三种情形不需要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Ⅰ.成都市及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护士,其变动的执业机构仍为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

Ⅱ.四川省卫生厅注册的驻蓉医疗机构的护士,其工作变更至成都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疗机构;

Ⅲ.进修、学术交流和承担卫生支农等活动的护士。
收费标准:首次注册(包括由省外变更至省内并需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的护士变更注册)工本费5元,注册费8元;再次注册4元;变更注册(不包括由省外变更至省内并需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的护士变更注册)不收费。
办理时限: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办事机构:成都市龙泉驿区卫生局
办公地址:龙泉驿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联系方式:
法律依据:(一)《护士管理办法》(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第31号令);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
备注说明:前置条件

1.首次注册:取得《护士资格证书》或1994年1月1日以前取得护理专业初级(士)职称证书或取得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受聘或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2.再次注册:已在龙泉驿区卫生局注册的护士,在前一注册期满前60日由受聘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向注册机关申请办理再次注册。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1)服刑期间;

(2)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3)违反《护士管理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4)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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