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标准:护理专业副主任护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备种疾病护理常规及技术操作规程,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将最新技术成果应用于护理实践;有较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和解决较重大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高价值的临床护理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已登记注册,直接从事护理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均应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有敲诈、勒索病人及其亲属财物行为己受到查处或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4年申报;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延迟2年申报;节严重的,延迟5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受聘主管护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受聘主管护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凹20年以上,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受聘主管护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现代医学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能承担专科查房工作,在临床一线值夜班每年30次以上;
(二)有较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三)参与护理、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的工作,开展整体护理模式病房的工作,熟练掌握各项护理操作技术;
(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将新技术应用于实践1项以上;
(五)参与大、中专护理教学,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3次以上。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突出;
(二)取得下列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科技成果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课题的主要参加者(前三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3.市卫生行政部门立项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4.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的推广应用1项以上,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认可。(本款仅适用于县或乡镇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编著者)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和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
(五)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和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本款只适用于县或多镇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
第九条:破格条件
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业绩卓著,学术和临床护理技术上有较大突破,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但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受聘主管护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受聘主管护师职务3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科技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获奖项目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国家级1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国家级期刊2篇以上)。
第十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或九)、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主任护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表格样式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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