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社会上存在着很多的暴力犯罪事件,那么我们应该如何预防暴力犯罪事件呢?下面是小编精心为你整理的暴力犯罪的原因及对策,一起来看看。
暴力犯罪的原因
1、 不良的生活背景
不良的生活背景是指压抑个性、妨碍人格正常形成和发展的生活经历和环境,如贫困、缺乏母爱的人生早期经验,缺乏理解与友爱的人际关系等。在这种不良的生活背景下,极易形成一种反社会人格。尽管这种不良生活背景是作为人的直接环境而发生影响的,但它常常是社会矛盾的折射。不难理解,一个在非暴力环境下成长的少年,比在一个充满暴力的环境下成长的少年更少暴力倾向。
2、 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常常作为一种强刺激而导致杀人、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当纠纷中有过错的一方未受到应有的批评与处理,而无过错的一方也未得到适当的救济抚慰时,后者可能会采取过激行为用以泄愤报复。纠纷一方或双方心胸狭窄,报复心重,更易发生暴力行为。因此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官僚主义、不依法办事或者不能秉公处理,都可能导致矛盾的激化而引起恶性案件的发生。
3、 婚恋挫折
婚恋的挫折常常导致厌世、自杀或杀人。而易于导致婚恋挫折和纠纷的情况主要有:包办婚姻;一见钟情,草率结婚;喜新厌旧,第三者插足;未婚同居,三角恋爱;恋爱中断,人财两空;以及现在的一夜情等等。
4、 暴力渲染
有研究表明,暴力渲染具有一种心理暗示作用,看到过别人实施攻击性的儿童或成人,比没有看到过的人更易采取攻击性行为,并且具有较大的强度。如果他在某种场合下被激怒,那么暗示的影响就会被激发出来。因此报刊、影视对暴力事件的宣传报道,哪怕它无意于教唆人去实施暴力行为,但可能实际上起着暴力犯罪的渲染作用。众所周知,在美国9.11时间发生后一段时间,电视镜头曾多次播放基地组织劫持飞机撞向世贸中心的图片,后来就是因为这个原因,美国就禁止了这种实际上可能起到暴力渲染的行为在电视上的播放。
5、 被害人的积极作用
暴力犯罪常常是在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中产生的。个人品行不端、生活作风不严肃,首先实施挑衅行为等,往往成为个人被害的诱发因素。通常人们认为被害人只是犯罪行为的被承受者,在暴力犯罪中则远非如此。有些暴力犯罪是被害人的行为激发的:最近几年有些黑心的老板恶意 拖欠民工工资,党民工索要工资时甚至对民工兄弟动辄使用暴力,引起民工的反感,以致引发老板被害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2006年5月11日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讯:南京建邺区金马郦城C区建筑工地民工多次讨薪未果激愤之下用电焊机砸死工头。
6、 暴力犯罪人的个性缺陷
暴力犯罪人一般具有如下心理特征:易冲动,缺乏以致能力;性格孤僻、心胸狭窄、自卑感强、疑心重,报复心强;虚荣好胜,以自我为中心;文化水平低、道德素质差。这些个性上的缺陷,降低了人的自我控制能力,从而加大了对不良刺激的反应强度。
暴力犯罪的对策
1、加强社会调节,解决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运用社会政策,加强社会调节,以克服社会体制、社会文化和社会经济方面的种种矛盾,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是预防暴力犯罪的基本环节。这些方面的措施具体包括:调整阶级关系、改善人际关系;切实解决工资、物价、交通、住房、教育、就业等社会问题;公平调整不同利益阶层的权利和利益的分配;有人说在我国现阶段上学、住房、医疗是压在人民头上的新的三座大山,这确实表明在现阶段我国的社会宏观调控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的。因此我们希望政府能够在以上几个方面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尤其是保护民工利益、上学、教育、医疗等社会问题比较严重的领域更要引起高度的重视,以切实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2、加强道德和法制教育,对于培养健全的人格和自我控制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它能够使人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处理恋爱、婚姻、家庭问题以及各种人际关系。
3、解决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暴力犯罪的范围
(1)直接规定“暴力”为犯罪的要件。如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抗税罪、强迫交易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抢劫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强迫卖血罪等等。这类犯罪除少数只以暴力为要件外,多数犯罪还规定可以以胁迫、其他方法、手段构成犯罪。
(2)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但是法律用语事实上是指该种犯罪是以暴力(包括以暴力为胁迫内容)的行为实施的,刑法上则以“叛乱”、“暴乱”、“强制”、“绑架”、“殴打”、“聚众扰乱”、“聚众斗殴”、“劫夺”、“暴动越狱”、“强迫”、“阻碍”等来表示。如武装叛乱、暴乱罪、绑架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罪、强迫卖淫罪等。
(3)既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为要件,法律用语也并不意味着该类犯罪只能以暴力行为实施,但实践中该类犯罪通常是以暴力行为实施的,传统观念及理论上也认为该类犯罪就是暴力犯罪。如爆炸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
(4)虽然不具有上述的各种特征或者特点,但是法律将以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或者按照刑法所规定的的相应犯罪论处。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犯各种走私罪而武装掩护走私、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之第5项之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第2款和第3款之罪等。由于法律对该类犯罪在规定上的不统一,因而如何界定暴力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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