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收入,也称资产性收入,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下面来了解怎么增加它的收入以及相关的知识。
财产增加收入方法
十七大代表、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中央金融系统代表团驻地说:“财产性收入必然会涉及到各种投资,除了实业投资等,还包括投资金融产品,涵盖了储蓄、债券、保险和股票等。”如何让更多公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在制度层面上有许多工作可做:
创新金融管理体系,让百姓拥有越来越多的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同时强化对现有投资理财渠道的监管以及交易方式的规范。而除了创造条件让中国百姓拥有更多的金融产品,通过金融体系创新,让百姓拥有并创造出更多的金融工具,也是增加百姓财产性收入的题中之义。
进一步加大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力度,尤其是在拆迁、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值权利不受侵犯。进一步明晰产权,并且让它们成为可以抵押、转让、出售、出租等广泛交易流动的金融资产。
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是,占全国土地和私人住宅绝大多数份额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和农民住宅,还不能抵押、不能自由上市流转。中国平均每天大约有53个村落从地图上消失。由于不能自由流转,其中大量土地和房屋长年荒废,影响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拉大了城乡收入差距。
财产收入所需条件
健全市场说来简单,但其实是非常复杂,不仅要有精准科学的市场结构和品种设计,更要分辨轻重缓急。而在当下——中国居民普遍有了一定的 财富积累,全球资本流动性向中国集中,而中国的资本市场又绝对处于初级阶段这样一种情况下,健全市场最急迫任务至少有两项:其一是丰富投资品种和渠道;其二是加强法治。
需要从四个方面建立有效的“藏富于民”机制:
一是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通过立法和制度保障劳动者收入随着GDP增长和企业效益增长而同步增加,坚决纠正少数企业只涨效益不涨工资,或只涨经营者工资不涨劳动者工资的错误做法。
二是缩小贫富差距的机制。中国情形是,低收入者占绝大多数,财富越来越多地集中到少数富人手中,保障普通群众财富增长,就是要培育和扶持大多数人成为中等收入者,尤其需要加大对广大农民和城市低收入者的支持力度。
三是提高公共保障覆盖面和力度。中国居民储蓄高达15万亿元,百姓有钱舍不得花,实乃心存后顾之忧,看病、养老、买房、孩子读书,样样得花 钱,这反映了公共财政保障面的狭窄和不足,需要加大财政投入,使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尽快覆盖到城乡每一个公民,从而将高储蓄释放成内需消费。
四是就业保障机制。积极就业是民富之本,人人有工作、个个有收入,百姓财富增长才会变成现实。
有利于促进共同富裕
只有让更多的家庭学会理财,才会有利于促进共同富裕。不仅要防止劳动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更要防止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
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的主要形式有:利息、红利、房租等。在股市和房市价格高企的今天,这样的承诺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肯定和拥护。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29年,中国的收入分配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中国实现了从低收入国家向中等收入国家的迈进。1978年中国人均GDP只有160美元,到2007年预计人均GDP将超过2200美元。中国人民先摆脱贫困实现了温饱,继而又从温饱实现了总体小康,正在向全面小康迈进。
那么,为什么要在当前这个时候提出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呢?因为,在贫困时期,绝大多数家庭入不敷出,在基本生存线上徘徊,经常欠债;在温饱时期,绝大多数家庭衣食无忧,没有多少节余;随着向全面小康社会迈进,除去其它必要的开支,家庭有了越来越多的节余,需要找到投资的有效途径,实现更好的保值增值。这就需要创造一个获得财产性收入的良好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
国家统计局有关测算表明,2005年全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幅为19.7%,2006年则为26.5%。而同期城镇居民劳动报酬的增长率为14%—17%,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比例为11%—12%,大大低于财产性收入,必须关注财产性收入的普遍性问题。
中国经济目已经进入起飞阶段,财富效应将更加明显,因此必须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鼓励财产性收入只是起点,决不是终点,终点是共同富裕。
在未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必须不断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积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要增加收入特别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这是最基本的条件,使他们有钱可以进行投资活动;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好老百姓的生活和投资的后顾之忧,使更多普通老百姓可以进行投资活动,从而有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可能。要完善各类资本要素市场,确保这些要素市场健康发展,使所有者获得长期可靠的回报。随着《物权法》的实施,要保护群众拥有财产获得收益的权益,创造一种良好的社会氛围,让拥有财产更加具有安全感,而不是成为一种不安的负担。财产拥有的基尼系数,远远大于收入的基尼系数,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利于进一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把基尼系数回落到0.40作为一个目标而努力,让每一个家庭都拥有一定的财产性收入,这应该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
使中等收入者占多数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就在于使更多的低收入和中低收入群体通过拥有财产性收入进入中等收入者的行列,从而实现“橄榄型”的合理收入分配形态。
财产性收入的提出表现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就。经过近3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不仅国家财富得到极大增长,居民的财富也在不断提高,仅从统计局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的指标可以明显看到这个增长的过程:1978年全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余额为210.6亿元,而到了2005年底,则提高为141051.0亿元。不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居民储蓄扩大了将近670倍。远远超过同期居民收入的增长幅度。应当说,居民财富的高速增长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但从机制上讲,并非所有的财产都会产生财产性收入,中国居民财产的相当部分也同样没有产生财产性收入,在这样的情况下,财产性收入的提出就不是偶然的了。
自十六大以来,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成为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关键环节,其主体思想已经提出,即人们熟知的“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调节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其中前三者被简要地称为“提低,扩中,调高”。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提低”和“调高”都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手段,但“扩中”则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手段和目标的混同问题在当时并没有解决。在本次党代会上,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提法,则与“提低”和“调高”两个政策手段协调地放在了一起。
在中国的经济传统中就曾经有过“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的思想,以朴素的语言阐述了有资产的阶层在社会稳定中的作用。而从国际经验看,一个具备一定规模的中等收入阶层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基所在。其基本道理在于,中等收入阶层不仅意味着其具有相当的收入流量,而且还更多地意味着他们拥有着具有一定规模的财产存量。这样的家庭即便发生一些意外和变故,在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可以为其构筑一道防线之外,其自身具有的财产也可以变现以应对冲击。这个机制才是中等收入阶层作为社会稳定器的原因所在。所以,中等收入者的概念与一定规模的家庭财产是密不可分的。而此前在人大通过的《物权法》则在法律上对财产性收入给予了保护,如该法律第六十五条就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应当说,《物权法》为财产性收入提供了法律保障,使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提法则指明了努力的方向,而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则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战略目标,他们之间是遥相呼应的。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这次提出的是“使更多的群众拥有”,它从属于发展成果群众分享的理念。这一理念不仅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乃至经济体制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志,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但也需要看到,在当前收入分配格局下,作为收入累积结果的财产也一直存在差距扩大的趋势,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大于收入分布的基尼系数。所以,如何创造条件、创造什么样的条件在扩大中等收入者所占比重之余,控制住财产以及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拉大,从而打破富者恒富的怪圈,实现较为平均的财产性收入共享将是下一步研究的重要课题。另外需要提到的一点是,根据国际扶贫理论,帮助贫困人群拥有财产是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的重要标志,但很可惜在国外殊少成功的案例,如果能够让贫困人口也成为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更多群众的一分子,则它不仅将再次成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一大创举,而且也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独有特色。
面对“谁最能从‘财产性收入’中得到实惠”的提问,人民论坛与人民网联合网络调查结果显示,排在前三位的为:垄断企业高管(1336票,占28%)、领导干部(1226票,占25.7%)、私人企业主(976票,占20.5%)。排在末三位的为:农民(39票,占0.8%)、一般工人(26票,占0.54%)、农民工(8票,占0.16%)(共有4766人次参与投票)。
由此可见,排在前三位的群体占了74.2%,而排在后三位的群体只占1.5%,以一个农村人口占80%的国度来讲,百分比的落差之大令人深思。以上数据表明,在部分网友看来,普通老百姓从财产性收入中获益相对比是非常小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财产性收入只是为有产者锦上添花,而不是给低收入者雪中送炭。
另据调查显示,76.36%的网友认为,财产性收入实际上是在进一步拉大社会贫富差距;有网友担心,“财产性收入”的提倡将会使“食利阶层”更加堂而皇之登堂入室。
专家指出,网友的担心和质疑有一定道理,这要求不断地完善相应的法律政策。“财产性收入”是一把双刃剑。搞得不好,工农阶层的弱势、有钱有权群体的强势在财产性收入方面的差距会进一步拉大。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是一个系统的课题。但对“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句话更需要全面理解。财产性收入固然是先有财产,后才有财产性收入,这是基本的事实逻辑。“创造条件”“更多群众”反映了政府的一种积极的姿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为个人拥有工资外收入提供了广阔空间。
其一,让群众拥有资本收入对于当下中国发展的重要主题——和谐社会有着特别的意义。在追求和谐的过程中,贫富分化是一只拦路虎。如果贫富分化严重到一定程度,贫穷的群体改变生活的能力会变得越来越弱。如果他们只是通过简单的劳动,而不能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其他方式,那么他们可能会一直处于不利的地位。而且,如果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不能转化为资本并升值,那么他们与投资人相比,财富的差距会越拉越大。国家的责任之一就是要使国民在物质生活 上逐步接近理想的状态,从而让他们在物质享受上得到更多的幸福感。这不仅需要促进国家社会总财富的增加,更要促使百姓在相互的对比中获得幸福感和满足感。 因此,国家看重居民投资事务,创造条件让百姓参与到经济发展当中,让百姓成为各项经济活动的主体之一,让他们除了劳动报酬以外,还有机会得到经济事务总成果的分享,无疑是遏制贫富分化的途径之一。
其二,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十七大提出的这个“创造条件”,涵盖了多方面的重要内容。有专家指出,这首先需要创造良好的政策条件,包括制定相应的政策,来保证收入可以转化为财产,同时规定通过财产获得收入,只要正当就应该得到保护。其次,国家要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包括市场的公平交易机制、抗风险机制、价格形成机制等;此外,完善相关市场的监管也是应当创造的重要条件,对投资者进行相应的风险教育,也是“创造条件”的重要内容。因此,可以预言,国家势必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让老百姓能够安全、放心、明白地拥有财产和赚取财产性收入。可以想象,随着国家在各个投资领域都努力创造条件,让百姓更方便地介入,那将是一个多赢的结局——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会从中受益。
其三,从总体上看,鼓励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利于让更多的人成为中等收入者。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是中国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这一思路,与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可谓一脉相承。而在整个宏观经济的良性运行上,让更多的人拥有财产性收入也有明显的意义。当人们普遍都有一定的财产性收入时,也意味着整个经济的消费结构处于比较合理的阶段。像中国这样的大国,拉动经济增长最关键的还是要靠内需,而中等收入阶层的存在是拉动消费的重要力量。相反,如果贫富差距过大,国家人均GDP的增长主要反映在高收入者收入的增加上,要拉动消费谈何容易?要通过消费拉动经济又谈何容易?可见,十七大报告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也是着眼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健康与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