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县“辱母杀人案”成为这几天的舆论热点。22岁的于欢和母亲苏银霞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各种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甚至催债人还对苏银霞露出下体,最终于欢操起一把水果刀捅刺,致1死3伤,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大家怎么看于欢事件?杜志浩该死吗?以下是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关于辱母案评论,一起来看看辱母杀人案分析吧!
辱母案评论1
党报评辱母杀人案:当亲人受辱 是忍受还是抗暴?
(原标题: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
今天,一篇《刺死辱母者》迅速刷屏。
母亲被索债者当面凌辱,儿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最简单的描述,凸显的是此案引来舆论哗然的原因:当一个人或其近亲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凌辱时,奋起反抗造成一定后果,司法应该如何认定这一行为?
当地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这并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经出警,于欢母子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尽管本案二审尚未启动,但是,舆论的争议却显示出法律条文所不能涵盖的更深层意思。无疑,此事切入了一个关于法律与伦理的命题。
虽然涉及一些具体细节的争议,比如,警察在离开接待室后,是准备离开还是仅仅外出调查,但最主要的争议,还是集中在于欢是否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上。尤其是,于欢由于母亲和自己被侵害而产生强烈情绪的情况下,是否犯下了故意伤害罪。
舆论的强烈反应提示我们,应该正视此事发生之时的伦理情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更多考虑。在某种程度上,也正是这样的伦理情境,让很多人在讨论这一案件时,不仅基于法律来做出自己的判断。
他们考虑更多的或许是,当至亲之人遭遇侵害时,自己能以怎样的方式去保护他们?当巨大的凌辱降临在自己或者亲人身上时,是忍受凌辱还是挺身抗暴?当处于无法逃脱的困境中时,要如何维护自己与亲人的尊严?
法律的社会功能是什么?可以说,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此案在半年过后掀起舆论波澜,正是因为其中蕴含着许多人的伦理诉求和情感诉求。
换句话说,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也正是因此,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视这些人心经验,正视转型时代保护伦理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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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不能以法律名义逼公民做窝囊废
我们不主张自卫权是无限的,但法律应该充分体察自卫者所处的境地。一个救助不了弱者又不允许弱者自救的社会,是何其悲哀啊。
文丨特约评论员 西坡
总有一些新闻令人不忍卒读,比如前几天新京报那篇《一个自闭症少年的死亡之路》,再如今天被刷屏的南方周末报道《刺死辱母者》。
两个故事讲的都是弱者在极端环境下的遭遇,前者关于如何救助弱者,后者关于弱者如何自救。故事的主题是一样的:公正。
每一个想要逃离北上广的人,都应该读一读《刺死辱母者》。因为你要回去的家乡,可能具有同样的生态环境。事实上,故事发生地正是我的家乡,我感到深深的耻辱。
简单概括一下新闻。苏银霞和于欢是一对母子。苏银霞向吴学占借了135万元高利贷。她在还了184万元和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之后还欠17万欠款。为了逼债,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
深感恐惧与绝望的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民警过来了解了情况就离开了,苏银霞试图跟警察一起离开,却被吴学占拦住。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明显的警察不作为。这不是受害人唯一一次被警察丢下。
第二天,催债手段升级。杜志浩等11名催债人员,母子二人被控制在接待室,用尽各种污辱手段,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儿子于欢的面。一名工人看到这一幕,找人报警。民警来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便离开了。
可以想见,警察的离开对受害人意味着什么。在此之前,他们人身自由完全受限,身心备受摧残,不知道还要经历怎样的折磨。警察代表着法治,代表着光明,虽然有了前一天的教训,但此刻警察是他们唯一的救命稻草。然而警察抛下一句混账话就走了,将无助的母子彻底丢进绝望的黑洞。悲剧也就是在此之后发生的。
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杜志浩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右),于欢及其母亲曾在这里被催款团伙控制、侮辱,最后酿出了血案。(南方周末记者王瑞锋/图)
从报道中看,杜志浩的结局完全是自作自受。事情闹得不可收拾,警察的失职起到了很大的助推作用。杀人伤人的是于欢不假,但不作为的警察更应该站在被告席上。
事情并没有按应该的方式发展,火上浇油的是法院判决。聊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法律的事外行本不应随意置喙,但这份判决是怎样一种强人作难!被11个催债人员围堵,遭遇那样的侮辱,却要责怪其“不能正确处理冲突”,试问,主动权何曾在他手上?!不怪催债人员不该制造冲突,不怪警察不能化解冲突,偏要怪被逼到极点的受害人不能正确处理冲突。
“对方未使用工具”又岂是否定正当防卫的理由?照这么说,徒手杀人难道就不算杀人了?杜志浩等人之前的所作所为已足以表明他们对于欢的生命安全构成了真实可信的威胁。
更可疑的是,由派出所已经出警推导出“危险性较小”。警察并没有将于欢母子带至安全区域,而是把他们留给了坏事做尽的催债人员。此外,前一天也出了警,但第二天的催债手段反而升级,更加证明这一逻辑的荒谬。
此案的社会影响和示范效应都不容低估,不能不考虑判决会向社会传达怎样的信号。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审理此案之前,吴学占等人已被定性为“黑恶势力团伙”被警方摧毁。在11名黑恶势力面前,不能苛求弱者的反抗姿势,否则便是以法律的名义逼迫公民做窝囊废。
法律本应援助受困的弱者,如果没有援助而迫使弱者自卫,应该反思原因。我并不主张自卫权是无限的,但法律应该充分体察自卫者所处的境地。一个救助不了弱者又不允许弱者自救的社会,是何其悲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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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案:期待“正义的理据”
山东冠县“辱母杀人案”成为这几天的舆论热点。
2016年4月14日,22岁的于欢和母亲苏银霞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各种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甚至催债人还对苏银霞露出下体,最终于欢操起一把水果刀捅刺,致1死3伤,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首先,目前舆论几乎一边倒地站在被告人一边,但是,法院判决没有认定于欢构成“正当防卫”。这种民意与司法认定之间的鸿沟,是需要法院加以释明的,或者由上级法院通过改判而填平。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那么,什么构成“防卫的紧迫性”?被10多人控制人身自由,遭到各种殴打、羞辱,为什么不能算?一审判决完全排除了正当防卫(甚至排除了“防卫过当”),法律适用的标准该是怎么样的?在案发4个月之后,讨债一方被当地警方认定为“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这一涉黑因素,有没有被判决所考量?
司法该如何在现实与法律理念之间、生命权与自卫权之间做出权衡?这种权衡的导向,是否能让人信服?这是这类案件要解决的问题。
其次,此案中警察的处理,饱受公众的质疑,希望当地警方能积极回应舆情。
为什么出警的警察在宣示“讨债不能打人”之后,就“到外面去了解情况”?为什么没有带走被拘禁的苏氏母子?这是不是某些人所说的对暴力催讨的“默许”,或者有其他合理的解释?我们希望当地警方站在“从严治警”、对真相负责的高度,对此做出全面调查:警察的处理是否合规、合法?
第三,案件背后严重的地下金融、暴力催讨问题,应该得到重视。
这起凶案起于一起远高于国家法定利率的疑似高利贷案,发展为10多人暴力催讨,终于一场血案。可见地下金融之猖獗,并衍生出了暴力催讨等刑事犯罪问题。解决此类问题不能等到出了人命,才予以重视,必须要全面预警了。
总之,舆情是舆情,法律是法律。两者之间不能混淆,但两者之间并非天然对立,民意执念的朴素正义,应该在法律管道内有正常的吸纳空间。
在公众一边倒地同情“辱母杀人案”的时候,我们期待足以令人信服的正义理据,或者做出正义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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