妓女是指旧中国受过专业训练、具有专业服务技能的从事色情服务的青楼女子,在业内其职业地位高于“娼”,即收费较高,所服务的对象社会地位较高,例如民国时代的名妓“小凤仙”,其服务对象有蔡锷将军。在日本、美国、法国等国家,妓女是合法职业。在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妓女是法律禁止的职业。
说文解字——妓女 娼妓
《说文解字》解“妓”为:“妇人小物也,从女支声,读若跂行”。案,《说文解字》说解未妥(其原意相当于这样说:“什么叫妓呢?妓就是低头碎步行走的女子(就像日本女人那样)。”这个解释未能揭示妓女的职业本质——提供性服务)。“妓”字从女从支,支亦声。“支”指技能、技巧、技术。“女”和“支”联合起来表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提供性服务的)女子”。妓女会琴棋书画,会吟诵唱和,服务对象是那些达官贵人,文人雅士。
妓的服务档次比娼高,相当于日本的“艺伎”。娼字从女从昌。“昌”意为“街市热闹”。“女”和“昌”联合起来表示“站街女”,即那些已婚已育,因生活窘迫而走上街头的中年妇女,没有专业的服务知识和技能,靠为社会底层的贩夫走卒提供肉体满足感而获取收入。
娼妓本作倡伎(倡古代泛指表演歌舞杂戏的艺人,同意还有俳、优、伎、伶),本意是指女艺人,即歌舞表演中的女演员。由于中国古代从事歌舞音乐的乐户毫无地位,多半与有势力者性交,所以娼妓逐渐演变为今天的含义。不过,“妓”并非“性工作者”的同义词,在古代,某些艺妓并不提供性服务。日本艺妓和韩国妓生的「妓」字都保留古汉语「妓」的意思。
古代娼妓又称青楼女子、风尘女子,她们大多数属于奴隶身份,如宫妓、官妓、家妓等,多是罪犯、罪犯家属、贩卖人口或战俘,她们是不能获得报酬的。由于她们完全没有人身自由,除了极少部分外,没有改变身份的任何可能,因此古代的娼妓与现代的性工作者是有很大的差别的。而且由于古代提供性服务的人群多提供舞蹈表演、吹拉弹唱、诗词歌赋等内容,因此娼妓在古代的文化发展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许多文学作品是在妓院(古称青楼、勾栏)中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