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书志第十七》:魏明帝太和五年五月,清商殿灾。初,帝为平原王,纳河南虞氏为妃。及即位,不以为后,更立典虞车工卒毛嘉女为后。后本仄微,非所宜升,以妾为妻之罚也。
《隋书列传第一》:初,文献皇后功参历试,外预朝政,内擅宫闱,怀嫉妒之心,虚嫔妾之位,不设三妃,防其上逼。《隋书列传第十》:晋王知之,弥自矫饰,姬妾但备员数,唯共萧妃居处。
《宋史列传第五十四》:时契丹、西夏稍强,后宫张修媛宠幸,大臣专政,甫以此谏焉。又言:“修媛宠恣市恩,祸渐已萌。夫后者,正嫡也,其余皆婢妾尔”。贵贱有等,用物不宜过僭。
由此可见,史上并未承认过妃子是妻,并一直强调“夫后者,正嫡也,其余皆婢妾尔,贵贱有等”,古代女子之悲哀!
从未承认妃子是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