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下面给大家分析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
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
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一)思想认识上有偏差,重生产,轻安全。
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违背了“安全第一”的方针,不能正确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存在着重生产,轻安全的倾向,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人,没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重产值、利润,轻安全生产,甚至还大搞地方保护主义,支持、纵容或包庇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强行上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形同虚设,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薄弱。
具体表现在:一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职责不清。分析近期以来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表明,与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职责不清、管理不严等有很大关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不清,放松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松弛,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二是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不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从业人员的数量增多,特别是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危险性大的单位,大量使用未经培训的农民工。这些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缺乏安全生产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往往是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受害者。据统计,现有的60%以上的事故是由于缺乏安全意识,“三违”即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三是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许多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不清,赏罚不明;有的虽然建立了,但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据统计,当前我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90%以上属于责任事故。四是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许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欠帐太多,设备老化、落后,甚至带病运转,工艺技术达不到要求,安全防御能力下降等。据统计,目前仅国有重点煤矿“一通三防”欠帐就高达40多亿元。非公有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问题更加突出,一些私企老板为了追求暴利,见利忘义,要钱不要命,对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甚至没有投入,对一些必要的安全设施能省则省、能简则简,导致事故频频发生。据统计,2007年全国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特大事故的80%发生在集体、私营或个人承包企业。
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尚未理顺。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1995年,为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国家确立了“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专职部门综合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监督的、多部门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模式。这种模式往往会造成职责不清、职能交叉,容易导致有利争着管、无利互相推诿的局面,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客观要求。
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职责不明、审批不严和监督不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方式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尤其是对非公有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导致事故频频发生。实践中,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时把关不严,使一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入生产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流于形式,走过场。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非法生产活动猖獗,安全管理混乱,却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办事。甚至有极少数人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搞权钱交易,对事故责任者追究查处不严厉、不彻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相当一个时期以来重大事故时有发生,主要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在处置当事人和领导者责任时,往往那些审批签过字的人却逍遥法外。
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原因(五)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立法滞后,多数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太轻,难以适应当前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
我们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国后在加快社会主义建设的同时,为使生产和建设有序发展,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快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步伐,为扭转事故多发局面,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和制度的支持。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劳动用工、组织形式和生活方式的多样化,使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导致部分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十分突出。而且现行的法律法规,多数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太轻。对一些非公有制生产经营单位而言,经济上的处罚远比安全生产的投入支出更低,即使出了事故成本也很低,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宁可以身试法,经济上收点处罚,也不愿意增加安全生产的投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所有这些,都不能抵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不足以震慑安全生产的违法犯罪分子,难以适应当前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
安全管理措施
一、人员安全管理措施
1、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实行验收或准用证制度,未领取验收合格通知书或准用证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2、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3、各项工程在施工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好各项工程安全技术专项方案,并向各作业班组长做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在由作业班组长向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并做好交底记录入档。
4、所有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和特种工作业人员,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5、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穿好防滑鞋。凡非本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登记批准,严禁将小孩带入施工现场。
6、施工现场不准赤脚,不准穿托鞋、高跟鞋,不准穿裙子,不准光膀子,女职工作业要将长发绑扎好后戴好安全帽。
7、工作期间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脚手架上看书、睡觉,不准在脚手架上爬上爬下,不准乘提拦上下,不准动用非本工种的机具设备,不准由高处向下抛扔物品,不准任意拆除安全防护设施,不准随意在施工场所吸烟,不准洒后上岗。
8、工地办公室、库房、伙房、警卫室、职工宿舍等临时设施严禁使用电炉子、电褥子,职工宿舍不准安装插座。
9、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安拆、土方工程施工方案、模板工程施工方案,在施工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以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见各专项方案。
二、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电气产品的购买、使用、检查、验收、维修、保养
1、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电气产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器元件)等,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厂产品合格证和省安监总站颁发的产品准用证,无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和产品准用证的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电器产品不得使用。
2、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电器产品,每周进行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安全生产,并做好检查、维修记录入档。
3、按规定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电器产品定期进行检验和试验,对检验、试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电器产品要坚决报废,不得使用,并做好检验、试验记录入档。
1.1.1 安全帽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安全帽不准斜歪倒戴,帽代要系紧。
2、安全帽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并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损伤、裂痕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更换。
安全防护措施管理制度
一、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二、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单独报价。安全防护报价,不得低于依据规定的计取标准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三、在施工合同中应当与建设单位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
四、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公司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批准后,由本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六、安全防护措施费要切实用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上,确保安全防护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八、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省、市有关文明施工、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投入,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项使用,不得弄虚作假、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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