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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师《医学伦理学》安乐死与医学伦理

来源:  作者:临床执业医师网

  一、安乐死概述

  (一)安乐死的概念

  1、安乐死的涵义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原意为无痛苦死亡——从容死亡的任何方法。有的西方学者把euthanasia解释为mercykilling,意为仁慈杀人。《牛津法律指南》对安乐死的定义是:"在不可救药的或病危的患者自己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死亡的措施。"《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解释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师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医学伦理学认为,所谓安乐死,就是指医务人员应濒死病人或其家属的自愿请求,通过作为或不作为,消除病人的痛苦或缩短痛苦的时间,使其安详地度过死亡阶段,结束生命。

  安乐死与一般的死亡相比,应该具有这样几个特征:

  (1)安乐死执行者的动机和意图必须是道德的。安乐死执行者的目的、意图和动机必须是"善意"的,是为了解除病人的痛苦。而且这种痛苦是指不堪等待自然死亡的身体的剧烈的痛苦而言,至于精神上的痛苦,如因失恋而精神沮丧、因贫困而厌世悲观等则除外。

  (2)安乐死必须由医务人员参与。安乐死的实质是帮助病人无痛苦地度过死亡阶段的医学干预措施,必须由医学专业人员参与实施。其他人如病人家属帮助实施导致病人死亡,不是医学伦理学所讨论的安乐死,而至多是所谓仁慈杀人。

  (3)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在目前医学条件下身体品质无法复原的绝症患者。由于大多数绝症患者在病情晚期会承受剧烈的肉体疼痛折磨,并丧失做人的尊严和自由,毫无幸福可言。他们中会有人迫切要求结束自己的生命,以结束自己所承受的痛苦。安乐死实施对象的特殊性正是安乐死存在的必要性之所在。

  (4)安乐死必须是由病人或家属自己提出要求,才可以实施。接受安乐死的病人,须要由病人或家属自己提出要求。为了慎重,还要考察病人意愿的真实性和坚定性,并经过一定的等待期才可以实施安乐死。这是因为生命是神圣的,生命一去不复返,人们应该善待生命。

  2、安乐死的类型

  (1)根据医务人员“有无主动作为”,可以将安乐死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又叫积极安乐死,是指鉴于病人治愈无望,应病人请求,医务人员通过主动作为,如注射药物等,促使病人死亡。被动安乐死,又叫消极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应病人请求,不再给以积极治疗,而仅仅给以减轻痛苦的适当维持治疗,等待其安然死去。

  (2)根据安乐死是否由病人本人提出请求,我们可以将安乐死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考试大网站收集自愿安乐死是指意识清楚、有行为能力的病人或曾经意识清楚的病人自由表达了安乐死愿望的安乐死。这是在病人本人的请求下实施的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是指不是由自己表示而是由他人代为表示安乐死愿望的安乐死。

  (二)历史与现状

  二、安乐死的伦理分析

  (一)支持安乐死的依据

  1、人权主义的观点每个人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处境选择生存和死亡。当一个人处于绝症晚期、生命极度痛苦的时候,当他感到死亡比生存更幸福的时候,他有权利选择死亡。

  2、功利主义的观点功利主义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宗旨,得到许多人的接受。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对于一个在目前医学条件下救治无望的绝症晚期患者来说,仅仅为了十分有限地延长他的生命,社会就要付出沉重的经济负担,同时,病人家属也要继续付出时间、精力乃至金钱来延续这一切。这无论对于病人自己、家属还是社会来说,都不符合功利主义所倡导的原则。

  3、医学人道主义观点医学科学的发展使许多晚期绝症患者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他们不能被治愈,但由于医学措施的支持,又不会很快死去。安乐死的支持者认为,继续延长他们的这种痛苦是不人道的,应该允许他们在医学的帮助下,自由地选择死亡。

  4、生命质量论和生命价值论的观点生命质量论和生命价值论是医学伦理学中的基本理论,是指导医务人员临床行为的重要伦理依据。这一观点认为,社会对于那些生命质量极低、不再创造社会价值甚至只产生负的社会价值的人,可以放弃医学干预而免于道德责任。

  (二)反对安乐死的依据。

  1、生命神圣论的观点

  《黄帝内经》云:“天覆地载,万物悉备,莫贵于人。”孙思邈也说:“以为人命至重,有贵千金,一方济之,德逾于此,故以为名也。”这都是讲人生命的神圣和宝贵,所以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尽力保存人的生命。

  2、医学人道主义观点

  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医学人道主义是对病人的尊重、同情、关心和救助,医师是病人心目中圣洁的白衣天使,是处于绝境中的病人的唯一依靠,医师只能“救生”,而不能“促死”而安乐死使医师由救人的“白衣天使”变成杀人的“白衣恶魔”,丑化了医师的形象,也打碎了病人心中残存的唯一一点希望。这违背了医学人道主义。

  3、不可逆的诊断未必绝对对病人安乐死的前提是病人身患“不治之症”,已经“不可救药”.然而,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这种诊断未必绝对。这有两个原因,其一,不治之症总是相对于时代的医学发展水平和医院的技术水平,随着医学的发展,许多不治之症都可以成为可治之症。其二,由于医师认识水平的限制,误诊误治的例子在现实中并不罕见。基于此,安乐死的反对者认为,实施安乐死可能会使病人丧失很多机会。

  4、阻碍医学科学的发展这是从实施安乐死的后果来考虑安乐死的弊端。反对者认为,医学之所以不断发展、进步,就在于医学家在所谓"绝症"面前不畏艰险,知难而进。而安乐死则会使这些勇于进取的医学家失去研究的对象和动力,从而会阻碍医学科学的发展。

  5、违背了传统的血缘亲情观念"血浓于水"是许多民族都有的传统伦理观念。反对者认为,安乐死会使病人家属不顾亲情孝道,放任自己亲人的死亡,甚至在医师的帮助下参与结束亲人的生命,显然与这种传统美德相悖。

  6、自愿安乐死中的"自愿"值得怀疑反对者认为,所谓的"自愿"值得怀疑。因为,生活经验告诉我们,每个人都有强烈的求生欲望,特别是在处于死亡边缘的时候,求生欲望更加强烈。在极度痛苦的时刻,病人也许希望一死了之,但痛苦相对缓解,许多人会改变主意。因此"自愿"的安乐死是不可信的。

  7、实施安乐死可能会给社会带来许多消极后果首先,社会接受安乐死,可能为某些不义的晚辈、亲属逃避赡养义务甚至谋财害命大开方便之门,个别医务人员也可能会以安乐死的名义掩盖医疗事故。其次,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会使步入暮年的老年人产生某种消极的心理,对于那些患有绝症的病人来说,也将是沉重的心理打击。最后,实施安乐死还容易发生"多米诺"(Domino)骨牌效应,即如果允许在某种情况下结束人的生命,那么,你可能为在其他情况下乃至于所有情况下结束人的生命打开了大门。

  三、正确对待安乐死

  (一)正确认识安乐死这一概念

  尽管对安乐死的讨论已经比较多,但实际上这种讨论主要局限在医学伦理学界、法学界及部分关注这一问题的医务人员那里。天津医学院在对临终病人家属进行的意愿调查中发现,仅有10%的人对安乐死理解较深刻,60%的调查对象对安乐死略有耳闻,30%的人则对安乐死一点也不了解。因此,准确了解安乐死这一概念的含义对于正确认识安乐死十分必要。

  (二)进行死亡教育

  安乐死问题之所以显得如此重大而复杂,是因为人们把死亡看作一件重大的事情。不能正确看待死亡是导致许多人盲目拒斥安乐死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对人们,首先是医务人员和患病人群,进行死亡教育极为重要。死亡教育可以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死亡态度,培养良好的死亡适应心理。这是一个社会能够正确对待安乐死的重要前提条件。

  (三)加强安乐死的立法研究

  由于安乐死的实质是结束一个人的生命,因而这不会仅仅是一个伦理问题,而必须要有法律的保障,因为毕竟存在着安乐死被滥用的危险。从目前世界情况来看,一些有安乐死法规的国家都为安乐死制订了极为严格的限制性条件,提示我们在进行理论探讨的同时,必须深入研究安乐死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等问题。只有加快安乐死的立法研究,才能早日结束人们在这一问题上无所适从的混乱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