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脏骤停和心脏性猝死
(1)定义和病因
(2)临床表现
(3)心脏骤停的处理
1.定义和病因
心脏骤停(cardiac arrest)系指心脏泵血功能的突然停止。导致心脏骤停的病理生理机制,最常见的是心室颤动,其次是快速性室性心动过速、缓慢性心律失常或心室停顿、电机械分离。
心脏性猝死是指由于心脏原因引起的无法预测的突然死亡。病人过去可有或无心脏病史,在急性症状开始1小时内发生的心脏骤停,导致脑血流的突然中断,出现意识丧失病人如经及时抢救可获存活,否则将发生生物学死亡。心脏性猝死是突然自然死亡的最常见原因。
绝大多数心脏性猝死发生在有器质性心脏病的患者。在美国所有心脏性猝死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及其并发征所致者高达80%以上。心肌病(肥厚型、扩张型)占10%~15%。其余5%~10%的心脏性猝死可由各种病因酿成。
2.临床表现
心脏性猝死的经过大致分为4个时期,即前驱期、终末期开始、心脏骤停与生物学死亡。
不同病人各期表现有明显差异。在猝死前数天至数月,有些病人可出现胸痛、气促、疲乏及心悸等非特异性症状。但亦可无前驱表现,瞬即发生心脏骤停。终末期是由心血管状态出现急剧变化至发生心脏骤停,持续约1小时以内。此期内可出现心率加快,室性异位搏动与室性心动过速。
心脏骤停后脑血流量急剧减少,导致意识突然丧失。下列体征有助于立即判断是否发生心脏骤停;意识丧失,颈、股动脉搏动消失,呼吸断续或停止,皮肤苍白或明显发绀,如听诊心音消失更可确立诊断。以上观察与检查应迅速完成,以便立即进行复苏处理。
从心脏骤停至发生生物学死亡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原来病变性质,以及心脏骤停至复苏开始的时间。心室颤动发生后,病人将在4~6min内发生不可逆性脑损害,随后经数分钟过渡到生物学死亡。持续性室速引起者时间稍长些,但如未能自动转复或被治疗终止,最终会演变为心室颤动或心搏停顿。心搏停顿或心动过缓导致的心脏骤停,进展至生物学死亡的时间更为短促。
3.心脏骤停的处理
抢救成功的关键是尽早进行心肺复苏(CPR)和尽早进行复律治疗。
(1)识别心脏骤停:突发意识丧失,大动脉(颈、股动脉)搏动消失,特别是心音消失,是心脏骤停的主要诊断标准。
(2)呼救:在不延缓实施心肺复苏的同时,应设法通知急救医疗系统。
(3)初级心肺复苏:主要措施包括开通气道、人工呼吸和人工胸外按压(即ABC三部曲)。
1)开通气道:保持呼吸道通畅是成功复苏的重要一步,可采用仰头抬法。
2)人工呼吸:经上述处理无效,判断病人无呼吸,必须立即开始人工通气。判断及评价时间不应超过10秒。气管内插管是建立人工通气的最好方法。当时间与条件不允许时,口对口呼吸不失为一项有效而简易的人工通气方法。两人进行心肺复苏时,应每5秒使肺扩张一次;单人15次:连续2次,交替进行。
3)胸按压;胸外按压之前,也可先尝试拳击复律。是建立人工循环的主要方法。人工胸外按压的正确部位是胸骨中下1/3交界处。使胸骨压低约3~5cm,速率约100次/分。
胸按压的并发症包括;肋骨骨折、心包积血或心脏压塞、血胸、气胸、肺挫伤、肝或脾破裂以及脂肪栓塞等。
(4)高级心肺复苏
1)纠正低氧血症。
2)除颤和复律:中止室颤最有效的方法是电除颤。一旦心电监测显示为心室颤动,应立即用200J能量进行直流电除颤,若无效可立即进行第二次和第三次除颤,能量分别增至200~300J和360J。如果连续3次除颤无效提示预后不良,应继续胸外按压和人工通气,并同时给予1mg肾上腺素静脉注射,随之再用360J能量除颤一次。上述可重复。此时应努力改善通气和矫正血液生化指标的异常,以利重建稳定的心律。
3)药物治疗:在继续复苏的过程中可通过静脉给予抗心律失常药物达到稳定心电的作用。常用药物为利多卡因(1~1.5mg/kg,静脉注射),无效可给予胺碘酮或溴卞胺治疗。急性高钾血症引起的顽固性心室颤动,可给予10%葡萄糖酸钙5~10ml静脉注射(速率为2~4ml/min)。对于心脏骤停复苏时间过长或早已存在酸中毒、高血钾可补充5%碳酸氢钠。
缓慢性心律失常、心室停顿的处理给予基础生命支持后,应尽力设法稳定自主心律,或设法起搏心脏。常用药物为肾上腺素及阿托品1~2mg静脉注射,亦可用异丙肾上腺素静脉滴注。可选择气管内给药或心内注入肾上腺素。心内注射的主要危险为冠状血管或心肌撕裂。若有条件,应争取施行临时性人工心脏起搏,如低血容量、低氧血症、心脏压塞、张力性气胸、药物过量,低体温及高钾血症等,并给予相应治疗。
经过心肺复苏使心脏节律恢复后,应着重维持稳定的心电与血流动力学状态。利多卡因、胺碘酮持续静脉滴注,有助于维持心电稳定性,亦可选用普鲁卡因胺。儿茶酚胺不仅能较好的稳定心脏电活动,而且具有良好的正性肌力和外周血管作用。其中肾上腺素为首选药,可考虑使用多巴胺或多巴酚丁胺。异丙肾腺素可用于治疗原发性或电除颤后的心动过缓,以提高心率,增加心排血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