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6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3月10日。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考试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地市级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的考试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单元(考站)考试成绩无效。
(一)进入考场时, 经提醒仍未按要求将规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未在规定位置参加考试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试规定用笔或者纸答题的;
(五)未按要求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正确书写本人信息、填涂答题信息或者标记其他信息的;
(六)开考半小时后,经考试工作人员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在考室或者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在评阅卷过程中,主观题答案具有完全一致的观点和文法的;
(十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记载医学内容的材料或者工具的;
(二)填写他人识别信息或试卷标识信息的;
(三)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四)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交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相关材料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设备、材料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较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将查获的材料或工具交由当地考试机构统一管理。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成绩无效,并取消其此后连续两年的报考资格。
(一)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或参加考试的;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查出携带电子工具作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