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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程序4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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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初步具有符合安乐死法定条件的


法院必须及时组织进行达成实施安乐死协议的活 动。病人、病人将要授权的医师、病人的亲属和朋友、法院工作人员、公证人员必须全部到场。“实施安乐死协议”为标准格式,病人在协议书中书面表达他的授权 意愿(关于授权的书面表达的问题,按申请的书面表达的规定办理)。公证机关制作公证书,以证明授权行为合法有效。然后,协议书交给病人授权的医师,医师必 须在7天内决定是否接受授权,无论接受与否都得在协议书中表达自己的决定。若决定不接受授权,应当及时通知法院,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病人,病人可以另外选择 医师授权。决定接受授权的,应当及时通知法院,法院应当及时主持最后的达成协议的活动。病人、医师双方在协议书上作最后签字。在这以前的“等待期”中,病 人可随时撤回申请(授权即无效);也可单独撤回授权而另行授权。医师非有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撤回对授权的接受。撤回活动按前述程序进行。最后签字以后,由公 证机关制作公证书,以证明协议的内容和达成协议的程序合法有效。法院监督人员在监督书上签字。协议书、公证书、监督书、撤回书装入案卷,由法院保管。


(4)实施安乐死的协议正式生效以后


即进入7天的“第二等待期”。在此期间,病人可随时撤回申请(授权即无效);也可单独撤回授权而另行授权。医师非有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撤回对授权的接受, 撤回活动按前述程序进行。病人撤回申请的,可以在自撤回申请之日起的7天之后再次申请,7天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撤回书、公证书、再次申请的申请书装入案 卷,由法院保管。


(5)“第二等待期”期间


医师没有撤回的,应当及时设计实施安乐死的方案,并制作计划书。计划书要确定具体的实 施时间。计划书得有医师的签字和其所在医院加盖公章。制作计划书时,可以征求病人及其亲属或朋友的意见。计划书必须得到病人及其亲属或朋友的认可。认可活 动由法院主持。认可的,在计划书上签字;有异议的,可当场与医师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字;当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医师必须在3天之内修改,若修改两次以后仍 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裁定不得实施安乐死。认可活动也得由公证机关公证并制作公证书。计划书(附本)、公证书装入案卷,由法院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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