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的分类
一般分为两大类:①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②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即 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在安乐死的讨论中,还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①垂危病人的安乐死。这里,安乐死只不过使死亡时间 稍稍提前一些。②非垂危病人的安乐死。若不进行安乐死,病人可以存活相当长时间,并且不一定自觉痛苦,但他的生活质量是低下的,对社会家庭是一个负担。例 如畸形或发育不全的婴幼儿或患不治之症但尚未处于垂危阶段的病人,以及植物人等。无论从伦理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消极的安乐死接近自然死亡,而积极的 安乐死则接近故意杀人。
安乐死的操作程序
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在满足法定的实体条件的前提下,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规则来操作。
(1)病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当病人表达了选择安乐死的意愿以后, 病人的亲属(无亲属时可由病人的朋友)告知医院所在地市的法院(即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及时派工作人员到病房或专门场所主持申请的书写活动。法院必须指定 公证机关到场公证。书写申请之前,法院须指定医师判断病人是否处于神志清醒的状态,神志不清醒的不得进行申请的书写活动。申请书为法定标准格式,病人需要 书写的主要内容是表达自己难忍病痛、自愿选择死亡的意愿。病人有书写能力的,必须亲自书写;病人无书写能力的,可自己口述申请内容,请亲属或朋友代书。代 书时,公证机关必须认真公证,并制作视听资料;法院工作人员必须认真监督,以确保代书的内容与口述的内容相同。申请书写完毕以后,由公证人员当场制作公证 书,证明申请的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法院工作人员在监督书上签字。最后,申请书、公证书、监督书以及视听资料全部装入“安乐死案卷”(以下简称“案 卷”),由法院保管。
(2)申请书写活动完毕以后法院立即指定病人目前所在医院的权威医师(至少一名)以及其他医院的权威医师 (至少两名)对病人的病情分别独立的进行诊断,在7天之内作出书面结论。
书面结论要有医师签字和其所在医院加盖公章。书面结论的内容主要是明确判断:A、 病人是否确实患有当前医疗技术无法治愈的不治之症;B、该不治之症是否确实给病人带来了极端痛苦;C、病人是否已经处于临近死期的状态;D、是否确实是除 了安乐死以外别无其他办法可使病人在一个较长的连续的时间内摆脱病痛。书面结论须详细论证得出结论的医学根据。法院将几份书面结论进行比较,结论一致的, 即当几份书面结论全部为肯定的时候,才能视为初步具有符合安乐死的法定条件。若有任意一份书面结论中的任一条结论为否定时,则法院裁定该病人不得申请安乐 死。但病人可以要求复诊,复诊仍须按上述程序进行。复诊三次,还是不能达成一致结论的,法院裁定不得申请安乐死,亦不得再次要求复诊。在诊断结论作出以前 的“等待期”中,病人可随时撤回申请(授权即无效);也可单独撤回授权而另行授权。撤回须制作撤回书。撤回权正式行使之前,必须告知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和 公证人员到场,由法院主持撤回意愿的表达活动,病人在撤回书中表达撤回的意愿。由公证机关制作公证书,以证明撤回的程序合法有效。最后,诊断的书面结论、 裁定书、撤回书、公证书装入案卷,由法院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