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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来源:Www.512Test.CoM  作者:执业医师考试网  (查看评论)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十六、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试用机构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


十七、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八、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十九、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其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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