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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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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摘录)
考试大纲规定的要点:8至16条 对医疗机构与人员的规定
18至22条 相应的法律责任
1.血站批准机关:卫生部、省卫生厅(局)。
2.采血量与间隔时间: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3.采血要求: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
4.无偿献血的用途: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5.临床用血:详见《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6.献血对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
7.献血性质:是自愿无偿献血,而不是义务献血、无偿义务献血。
8.主要法律责任: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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