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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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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原《传染病防治法》只有疫情报告和公布,没有通报的内容,而04年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增加了这一内容。
一、报告
1.卫生专业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疫情按属地管理原则和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对外开放的军队医疗机构,发现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港口、机场、铁路专业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5.本法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二、通报-----为新修订时增加的一部分内容!
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辖区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3.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4.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5.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三、疫情公布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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