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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来源:  作者:www.512test.com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单元考试成绩:(一)考试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二)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三)接传答案或交换答卷;(四)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五)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六)有其他舞弊行为。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成绩:(一)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三)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四)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涂改成绩;(五)被两次取消单元考试成绩;(六)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