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利于我院护理工作的发展,保证护理质量安全,规范进修人员管理,制订本制度。
1.来我院进修的护理人员,选送单位递交进修申请表,经护理部、科主任、科护士长审批签字,将申请表及《护士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递交护理部备案。各科室不得自行接收进修人员。
2.临床科室进修护士必须在所属医疗机构取得执业注册证书。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各接收科室应严格对进修护士进行管理。进修护士不得单独执业。
3.进修通知时间定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进修护士,在普通科室、介入放射诊断治疗中心进修至少3个月,在监护室、康复科进修至少6个月。于进修结束前一周办理结业手续。
4.各临床科室接收进修人员总数,一般不超过本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人员总数的
20-30%。
5.进修人员须接受岗前培训,自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6.进修人员来院进修期间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按要求进行处理,终止进修,退回原单位,不予颁发结业证书。
7.进修人员不得收藏或携走医院病历及其它各种资料,如有违规,则终止进修学习,不予颁发结业证书。
8.科室制定培养计划,指定有经验的护师,设有专人负责带教,进修护士不得独立从事技术性操作。
9.科室应对进修人员进行考核并记录,包括专科知识及技术操作,考核合格者方有资格进修。
10.进修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接收科室负责。考勤由科室设专人负责,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岗。
11.进修人员如请假三天(含三天)以内由科护士长批准,请假三天以上需经护理部审批;无故中断进修一个月者,立即停止进修学习,不予颁发结业证书,办理离院手续时将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进修证明及进修科室的离岗证明交予护理部。
12.进修人员若要求延长进修时间、或到其他科室进修,应于进修结束前一个月向护理部及接收科室护士长提出申请,批准后办理交费手续方可进行。各科室不得自行同意进修人员延长进修期限。
13.进修期满后,各科室应做好考试、考核和书面鉴定,进修人员办妥手续后方可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