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保障护理质量安全,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令)及《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9号令),对我院护士执业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1.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护士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2.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3.在我院执业的护士,须在医院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者,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需证件齐全,并在护理部备案。
4.申请执业注册的护士,应具备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大专以上学历,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5.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6.护理执业活动中断超过3年者,应在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重新申请注册。
7.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8.外单位新调入我院工作的护士,应及时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手续。未变更前不得单独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