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保报销50%是指个人支付部分
一旦患大病报销七成后 医疗费还可再报至少50%
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政策昨日公布!根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内容,今后,我国凡是参加基本医保的城乡居民,一旦患大病,除原有报销外,还将享个人自付部分报销至少一半以上的大病医保政策;所需资金从基本医保基金中筹集,个人不需额外缴费。
惠及10亿多参保人口
《意见》指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目的是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根据《意见》,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根据发改委网站数据,这部分人数达到10.32亿人,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
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为这一庞大的参保群体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招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意见》表示,大病保险的具体操作方式为,政府先制定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据了解,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所需资金来自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
参保群众
一般无需额外再缴费
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解读《意见》时指出,开展大病保险,目的是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不过,根据《意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可以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但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则需要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也就是这些地区的居民医保、新农合可能"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