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是人们有明确目的、动机,经过深思熟虑的选择、决心等意识活动的意志行为[1]。护理行为是为了解除病人痛苦、心理问题,恢复健康或保持健康。护理行为的直接对象是人,护理人员要为病人的健康和生命负责。因此,护理人员有必要认清属于责任事故的各种护理行为[2],从法律的角度认识护理工作的特殊性,以法律条文制约不良护理行为,对进一步提高护理质量、规范护理行为有重要的作用。
1 疏忽大意
疏忽大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3]。根据我国法律,国家承认的护士是具有护理行为能力的人,依法行使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合格的护士应具备良好的素质,尽与护士相适应的注意义务、预见义务和危险回避义务的职责[1]。当行为人受职务、业务水平和公共生活准则的要求,在实施行为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就要对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而如果是超出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发生的危害结果,不能认定为有罪。护士是具有一定护理能力的人,虽然护理行为受行为人的业务水平、专业知识、操作技术、职业修养的影响,具有两重性,但是避免疏忽大意发生的关键是加强责任心,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专业水平。
2 侵犯公民权利
侵犯公民权利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权利的侵害而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行为[4]。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在人身权利方面享有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4]。生命权、健康权是病人的基本权利。当病人来到医院就诊,他就享有保健权、认知同意权、保密权、自主权[2]、生命健康权、获得赔偿权[5]、受尊重权[2]。护理行为的目的正是尊重、维护病人的基本权利。但由于护理行为具有一定的侵袭性和危害性,行为者的失误极易导致病人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如打错针、发错药、输错液、出现褥疮等,均不同程度地侵犯了病人的生命健康权。虽然这些行为构不成受刑法惩处的特征,但已构成侵权。依据《民法通则》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承担民事责任。随着卫生法规的建立、健全及医疗纠纷裁决程序的法制化,护理人员要认真学法,分清哪些行为构成侵权,何种后果要承担民事、刑事责任,促使自己自觉地在工作中约束自己的行为,尽职尽责地为病人服务。
3 伪造记录
病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它反映了病人患病和治疗的全过程,是临床工作的原始文字记录[6],因此具有原始性、科学性、完整性、法律性的特征。但在实际工作中,伪造病案的事情时有发生,如未测血压、体温而伪造记录等等。我国刑法规定的“伪证罪”中,医务人员不符合犯罪主体的特征,故尚无明确的法规作为编造、篡改原始病案的处罚依据。已有专业人士建议,当医疗纠纷发生后,立即封存病历,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医患双方都迫切需要建立更加详细的卫生法规,在工作中运用教育、行政手段与法规相结合的方法来约束医务人员行为。
4 玩忽职守
玩忽职守罪一般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义务,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不正确履行义务、职责,致使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在护理工作中主要表现为对自己应尽义务去履行而且有条件可以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擅离职守。有的虽未离职却不尽职责,对工作敷衍了事。如护士值班不巡视病房,对病人病情变化不了解;手术室护士不严格清点物品,致使手术用物遗留病人体内。这些后果虽然不同,但行为人的客观表现形式是相同的。目前,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一般只限于卫生部门内部,以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为主。各级领导要正确对待出现的问题,查找原因,堵塞漏洞,按制度办事,对直接责任人不能姑息迁就,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使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转变观念,从功能制服务中解放出来,尽快进入按需型服务的角色。
另外,在护理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如不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违反毒麻药品的管理等问题,虽然这些行为达不到受刑法惩处的程度,但反映了护士的职业道德。因此,培养护理人员的爱岗敬业精神,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是为病人服务的先决条件,也是杜绝护理问题发生的保障。护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对社会和公民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帮助和促使病人、健康的人保持或恢复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