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肺脑复苏术
1.适用准则
心肺脑复苏的目的是防止突然、意外的死亡, 而不是延长已无意义的生命。故适用于各种原因所引起的循环和/或呼吸骤停——猝死。
2.心跳、呼吸骤停的快速判断依据(应在5秒内完成)
a.意识突然丧失(可伴抽搐);
b.面色苍白或紫绀;
c.呼吸停止;
d.心音及大动脉搏动消失;
e.双侧瞳孔散大
急性中毒时不论为何种原因,发生以上情况,皆为心肺脑复苏的适应证。
3.成人心肺脑复苏,可分为三个期
Ⅰ期: 基础生命支持(BLS)
Ⅱ期: 进一步生命救生(ALS)
Ⅲ期: 持续生命支持(PLS)
3.1Ⅰ期: 基础生命支持(BLS)
应包括连续动作的三个主要紧扣环节,即A、B、C,每个环节应按顺序进行:
A.开放气道,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迅速放好体位(5秒~10秒内完成)使患者就地仰卧在坚实的平面上,如患者俯面,则必须将患者的头、肩、躯干作为一个整体同时翻转而不使其扭曲,对颈部受伤者须特别注意托颈翻转。
2) 打开气道(5秒内完成)
常采用仰头抬颏手法: 即将一只手放在患者前额上, 手掌用力向后压以将头向后翘,将另一只手的手指放在靠近颏部的下颌骨下方将颏部向前抬起。对疑有颈外伤者应采用托颌而不仰头,即用双手(一边一只) 紧抓患者下颌角托起,同时应小心地支持头部不要后仰或从一侧转向另一侧。
3) 清除气道及口内异物(包括呕吐物)(5秒~10秒内完成)如果见到口内有异物或呕吐物, 可以采用"交叉手指"技术把口打开,作手指清扫,对流体或半流体可用食指、中指裹以纱布擦去,对固体则用食指作成钩状将其取出,应小心勿使其落入气道更深部位。对气道有异物阻塞者可采用膈下腹部猛压手法:即以一手的掌根抵住患者腹部,位置在正中线脐部稍上远离剑突尖下,第二只手直接放在第一只手上,以快速向上猛压的动作压向患者的腹内,每次猛压都应是一次独立的、明确的动作,每次猛压的目的都是要解除气道阻塞。 为清除气道阻塞,可能需重复猛压6至10次。
4) 判定呼吸(5秒内完成)
当确定气道已处于开放位置下, 即用耳贴近病人口鼻、头部侧向病人胸部,以眼观察病人的胸部有无起伏;以面部感觉病人的呼吸道有无气体排出;以耳听病人的呼吸道有无气流通过的声音。如果胸部无起伏,也无感觉及听不到气流呼出则可判定患者无呼吸。[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5) 对无呼吸者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B.人工呼吸(15秒~20秒完成)
作口对口(或口对鼻及口对口鼻)人工呼吸。方法:
1) 病人应处于呼吸道通畅,口部张开的状态下进行。
2) 用按于前额一手的拇指与食指捏紧鼻翼下端把病人的鼻孔捏闭。
3) 抢救者深吸一口气后把自己的口张开并紧贴病人嘴,把病人的口部完全包住,形成不透气的密闭状态,不应漏气。
4) 用力向病人的口内作快而深的吹气,每次吹气1~1.5秒,吹到病人的胸部上抬起来(估计吹入气量800~1200ml)。
5) 单人心肺复苏操作时,每按压胸部15次后作吹气2口(即15:2)。 双人心肺复苏操作时,一人每按压胸部5次后,暂停一下,以让另一人作吹气一口(即5:1),如此反复不间断地二人配合进行下去。
注:Ⅰ 对于有脉搏而无呼吸者,不作胸部按压,只作口对口吹气,成人每5秒钟吹气一口(儿童每3秒钟吹气一口)。
Ⅱ 口对鼻人工呼吸法适用于牙关紧闭而不能张口或口腔有严重损伤者,操作顺序不变,操作方法上把捏闭鼻孔改为把病人的口部紧闭,也可以用力将病人口部张开,以利气体排出。
Ⅲ 口对口鼻人工呼吸法主要适用于抢救婴幼儿, 因婴幼儿口鼻开口均较小,位置又很靠近,抢救者务使患儿的口及鼻孔均开放,用自己的口包住婴幼儿的口及鼻作吹气,吹气量以胸廓有上抬为准。
作完口对口人工呼吸后, 立即进入建立人工循环,人工建立循环的方法有两种:胸外按压与开胸心脏按压。而在现场急救中,主要应用胸外按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