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军军衔制度
一 、现役军官军衔共设三等十级:
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的军衔分别冠以“海军”、“空军”字样;
专业技术军官的军衔冠以“专业技术字样”。
二 、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志愿兵役制士兵军衔(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和义务兵役制士兵军衔(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高级士官(六级士官 、五级士官)、
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中,六级士官为最高军衔,列兵为最低军衔。海军、空军士兵的军衔分别冠以“海军”、“空军”字样。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第十一条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
有关军衔的解释说明
1、我国军衔的设置
根据我军军官队伍的实际和目前处于和平时期的状况,这次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与1955年相比,简化了一些,共设将、校、尉三等十一级,最高军衔为一级上将。(1)将官分四级,即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2)校官分四级,即大校、上校、中校、少校。(3)尉官分三级,即上尉、中尉、少尉。
上将分两个等级,主要是考虑,军委主要领导同志需要授予军衔时,其军衔等级与其他高级军官的军衔等级应有所区别。校官分为四级,主要是考虑我军正师职军官数量较多,如大部分授予少将军衔,将官总数显得太多,大部分授予上校军衔,又显得低了些,因此设置了大校军衔。这样既可以控制将官数量,又可以使师级职务军官的军衔与团级职务军官的军衔有所区别。
2、现役军官等级编制军衔
从我国我军的实际情况出发,条例草案对军委委员、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的职务编制军衔作了明确规定;大军区级正职到副师职军官每职设三衔;正团职以下军官每职设两衔。专业技术军官的编制军衔,按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分别作了原则规定。当前,我军军官队伍处在新老交替时期,同一级职务军官的德才、资历、贡献和所负的责任差别较大,今后各级领导班子仍要实行梯次配备,因此,各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既要有一个基准军衔,又要有个幅度。这样既有利于年轻军官的成长,又有利于军官队伍的稳定。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每职设三衔或者两衔,将会出现职务高的军官军衔低于职务低的军官军衔的现象,对此在条例草案中作出规定:"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3、
授予军衔的批准权限
世界各国第一次授予军官军衔的批准权限都比较高,一般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者国防部长命令授予。我军1955年实行军衔制度时,第一次授予军官军衔,元帅由国家主席、将官由国务院总理、校官和尉官由国防部长命令授予。鉴于目前国家和军队领导体制不同于1955年,条例草案规定,对军官首次授予军衔,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中校、少校由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推授予。一级上将的授予权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为了统一标准和保证质量,条例草案规定授予军官军衔应以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革命事业的贡献和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为依据,并按照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
4、
晋级期限和批准权限
条例草案规定平时现役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晋升中尉为二年,中尉晋升上尉、上尉晋升少校、少校晋升中校、中校晋升上校、上校晋升大校各为四年。这样规定,与军官职务的晋升、服役的最高年龄、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基本相协调,是符合军官生长发展规律的。为了控制将官数量和使高级军官具有较高的素质,条例草案规定大校以上军官普升军衔为选升,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对国防建设的贡献为依据。
军官军衔晋级的批准权限,条例草案规定原则上与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一致。这样可以把对军官的考核使用和军衔晋级结合起来,更有利于对军官队伍的管理。
5、 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军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军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调整军衔的批准权限与其原军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军官违犯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军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
军官军衔降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
军官军衔降级的,其军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军衔等级重新计算。
军官受军衔降级处分后,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并在作战或者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其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
对撤销军官职务并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取消其军官军衔。取消军官军衔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
军官被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军衔。取消军衔的批准权限与批准开除军籍的权限相同。
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
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
军官犯罪被剥夺军衔,在服刑期满后,需要在军队中服役并授予军官军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6、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实行军官军衔制度。
第三条 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
第四条 军官军衔按照军官的服役性质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
第五条 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官,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二章 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
(一)将官: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条 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区分:
(一)军事、政治、后勤军官: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二)专业技术军官: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三章 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九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编制军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编制军衔为上将至中将,基准军衔为上将。
第十一条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至中将,基准军衔为上将;
大军区级正职:上将至少将,基准军衔为中将;
大军区级副职:中将至大校,基准军衔为中将;
正军职:中将至大校,基准军衔为少将;
副军职:少将至上校,基准军衔为少将;
正师职:少将至上校,基准军衔为大校;
副师职(正旅职):大校至中校,基准军衔为上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至中校,基准军衔为上校;
副团职:中校至少校,基准军衔为中校;
正营职:中校至少校,基准军衔为少校;
副营职:少校至上尉,基准军衔为上尉;
正连职:上尉至中尉,基准军衔为上尉;
副连职:上尉至中尉,基准军衔为中尉;
排职:中尉至少尉,基准军衔为少尉。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上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少校至少尉。
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条 军官军衔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
第十四条 授予军官军衔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革命事业的贡献和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为依据。
第十五条 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军衔:
(一)军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
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予中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军衔;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上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中尉军衔;获得博士学位的,授予少校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上尉军衔。
(二)战时士兵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三)军队文职干部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第十六条 首次授予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一级上将的授予权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五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晋级
第十七条 军官军衔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一)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晋升中尉为三年,中尉晋升上尉、上尉晋升少校、少校晋升中校、中校晋升上校、上校晋升大校各为四年;大校以上军衔晋级为选升,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对国防建设的贡献为依据;
(二)战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战时情况规定。
军官在院校学习的时间,计算在军衔晋级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军官军衔一般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逐级晋升。
第十九条 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届满,因违犯军纪,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不够晋级条件的,延期晋级或者退出现役。
第二十条 军官由于职务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
第二十一条 军官在作战或者工作中建立突出功绩的,其军衔可以提前晋级。
第二十二条 军官军衔的晋级,按照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准。但是,下列军官军衔的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一)副师职(正旅职)军官晋升为大校的,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晋升为大校、少将、中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晋升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三)副营职军官和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晋升为少校的,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二十三条 军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军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调整军衔的批准权限与其原军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四条 军官违犯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军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
军官军衔降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
第二十五条 军官军衔降级的,其军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军衔等级重新计算。
军官受军衔降级处分后,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并在作战或者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其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
第二十六条 对撤销军官职务并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取消其军官军衔。取消军官军衔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
军官被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军衔。取消军衔的批准权限与批准开除军籍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七条 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
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
军官犯罪被剥夺军衔,在服刑期满后,需要在军队中服役并授予军官军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标志和佩带
第二十八条 军官军衔的肩章、符号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
第二十九条 军官佩带的肩章、符号必须与其军衔相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士兵军衔制度,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新的《条例》对士兵军衔的设置
新的《条例》将现行士兵军衔的“三等七级”改设“四等八级”,取消了“军士”军衔,保留了“兵”的军衔,重点突出了“士官”军衔等级的设置。义务兵第一年兵授予列兵军衔,第二年兵授予上等兵军衔;士官军衔设初、中、高级三等(1—6级),与技术兵技术职称初、中、高三等对应设置,并将取得初、中、高级技术职称作为晋升初、中、高级士官军衔的条件,实现了义务兵一年一衔,士官一期一衔。服现役满2年,不满5年的授予一级士官军衔;满5年,不满8年的授予二级士官军衔;满8年,不满12年的授予三级士官军衔;满12年,不满16年的授予四级士官军衔;满16年,不满21年的授予五级士官军衔;满21年以上的授予六级士官军衔。士官的军衔等级与服役分期、专业技术等级和相关的待遇基本对应和同步,有利于激励广大士官积极进取,刻苦钻研业务。
新的《条例》还统一和规范了士兵称谓。规定“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取消了“军士长、专业军士”的称谓;今后对“志愿兵”这一称谓只在涉及兵役性质时使用。这样规定,可以较好地克服理解和使用上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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