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终奖例题:
例1:某人2006年1月份工资收入为2600元,另外取得单位的上年全年兑现奖27000元,则当月该人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步、当月工资应纳税:(2600-1600)×10%-25=75元
第二步、上年兑现应纳税:
1、确定适用税率
27000/12=2250元
查税率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
2、计算上年兑现奖应纳税额:27000×15%-125=3925元
第三步、合计2006年1月应纳税额:75+3925=4000元
例2:若上例中该人1月份的工资为1400元:
1、确定适用税率:
(1400+27000-1600)/12=2233.33元
或:〔 27000-(1600—1400)〕/12=2233.33元
查税率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
2、计算当月应纳税额:
(1400+27000-1600)×15%-125=3625元
例1如果按原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的算法为:
第一步、当月工资应纳税:(2600-1600)×10%-25=75元
第二步、上年兑现应纳税:
1、确定适用税率:27000元的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375元
2、计算上年兑现奖应纳税额:27000×25%-1375=5375元
第三步、合计2006年1月应纳税额:75+5375=5450元
比较: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新算法比原来的计算方法税负降低了:
5450-4000=1450元
例2如果按原来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的算法为:
1、确定适用税率:
1400+27000-1600=25000元
查税率表,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375元
2、计算当月应纳税额:
(1400+27000-1600)×25%-1375=4875元
比较: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新算法比原来的计算方法税负降低了:
4875-3625=1250元
分析:
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先将全年奖金平均后再确定适用税率”的办法,与国税发〔1996〕
206号文件中“直接以全年奖金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的办法相比,税率降低了,适用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下降了两档。但由于按新算法
时计算应纳税额时所用的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数)与先前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时所用的应纳税所得额(平均数)不一样,不符合累进税率的计算规则,会造成当
应纳税所得额在税率临界点上下时,税负差异大。
二、年薪制例题:
例4:某企业部门经理李华实行年薪制,每月基本收入2600元,2007年1月份取得上年效益工资8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步、2007年1月基本收入应纳税:(2600-1600)×10%-25=75元
第二步、上年效益工资应纳税:
1、确定适用税率
84000/12=7000元
查税率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
2、计算上年效益工资应纳税额:84000×20%-375=16425元
第三步:合计2007年1月应纳税额:75+16425=16500元
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文件比较:
1、每月预缴税款(含2007年1月份):(2600-1600)×10%-25=75元
2、上年全年应缴纳税款:
{[(2600×12+84000)÷12-1600]×20%-375}×12=(8000×20%-375)×12=14700元
3、李华2007年1月份实际应纳税款
75+(14700-12×75)=13875元
4、比较:
由此看出,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计算公式比原算法税负提高了:
16500-13875=2625元
分析:
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先将全年效益收入平均后再确定适用税率”的办法,与国税发
〔1996〕107号文件中“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税款”的办法相比,虽然税率可能会下降或不下降(前者将全部应
税收入分解为13次计算,后者将全部应税收入分解为12次计算),但是两种方法所用的计算公式的速算扣除数是不一样的,如果不考虑每月预缴税款的基本收入
部分,因为这部分金额低,对应纳税额的影响不大,只考察年终效益收入的部分,前者只扣除了一次速算扣除数,而后者扣除了12次,这是最主要的原因。这个不
利因素抵销了税率可能下降的有利因素,使总体税负上升。新算法的缺点仍是当应纳税所得额在税率临界点上下时,税负差异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