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每次检查都正常,可是婴儿出生后却少了手指和脚趾。提供产前保健的医院是否该担责?昨日,记者从十堰市中院获悉,医院被判负30%的责任,主要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2008年12月25日,王女士到丹江口某医院进行产检,怀孕期间先后在该医院进行了9次产前检查和3次B超检查,结果均为正常。
2009年6月17日,王女士在该院产下一子,出生后即被诊断为“左上肢前臂缺失,左手畸形仅有三指,左足仅有四趾,右足拇趾融合,耳聋”,被确定为新生儿四肢畸形。
王女士认为,医院在自己怀孕17-22周期间(检测胎儿畸形的最佳时期)没要求她进行B超检查,在对怀孕中期进行B超检查中均没对胎儿的四肢发育情况进行检查,导致缺陷儿的出生,已构成违约,故要求医院退还医疗费、支付患儿四肢整形治疗费、额外增加的抚育费、矫治费、人工耳蜗所需费用和相关鉴定费用等共69万元。
医院辩称,该院提供的是普通产前保健服务,并非对其所孕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以及遗传性疾病诊断、筛查的产前诊断服务,在履行对王女士提供产前保健服务过程中所检查的项目均正常,未发现有应当告知她进行产前诊断的可疑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各项合理费用总和30%的责任即9万元,其他费用由王女士自行负担。王女士向十堰市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说◇
医院未告知检查不确定性
一审法院认为,医院明知该院提供的仅是产前检查保健服务而不是产前诊断,并且知道B超检查对胎儿的发育是否正常的判断存在不确定因素,单纯常规B超检查没发现异常并不能保证胎儿发育完全正常,而该院并未告知王女士到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产前诊断检查。因此,医院存在一定过错。
另一方面,王女士应知道怀孕后对胎儿进行产前综合检查,以便做出合理准确判断,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而她怀孕期间仅在被告医院进行了常规产前检查,未到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产前诊断检查,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记者 谭经田 通讯员 余敬海 实习生 段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