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南沙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任务,补充南沙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力量,现向社会公开招聘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77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
社会人员。“社会人员”是指除2017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含持有效暂缓就业协议书且未就业的2016届毕业生)以外的符合招聘公告中所规定条件的其他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及技能要求;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7、非广州市常住户籍人员应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规定的《广州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的户口迁入条件(具体参阅:http://www.hrssgz.gov.cn/rcyj/tzgg/201406/t20140620_214745.htm)。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岗位资格条件
详见附件1中各具体岗位要求。年龄、工作年限的计算时间截至2017年7月31日。
(三)不得报名情形
1、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5年,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2、近3年内,在广东省内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的;
3、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被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从该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5年的;
4、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用的其它情形。
本条所规定的处分期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公开招聘考试的报名截止日。
三、报名办法
(一)网络报名
报名时间为2017年7月25日上午8:30时至2017年7月27日下午17:30时止。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hrssgz.gov.cn)上报名,程序如下: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考公告和报考指南,清楚具体职位资格条件,确认符合条件后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登录报名网站,填写资料,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格式为*.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未按规定上传照片的,视同未报名处理。
2、网上打印准考证。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应于7月31日9:00至8月4日12:30期间,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所学专业代码与招考职位专业代码不一致的职位。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没有专业代码)的,可选择专业目录中的相近专业报考,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报考职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并在资格审核时提供毕业证书、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须有教务处盖章)、院校出具的课程对比情况说明及毕业院校设置专业的依据等材料。
2、港澳台学习、国外留学人员须于报名之日前取得相应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方可报考,并在资格审核时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及我国驻外使馆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名时毕业不超过1年的港澳台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视为应届毕业生,超过1年的视为社会人员。
3、报考人员只能选报一个招聘岗位。报考人员应认真对照本招聘公告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招聘职位表》中的专业、学历学位、招聘对象及其他资格条件等,不符合招聘公告要求的任何条件之一的,均不能报名。对岗位表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如在面试前资格审核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职位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责任由报考人员自负。
4、不得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完全一致。网上报名流程一经完成,不得改报。
5、报名环节由系统自动初审,不作人工资格审核,报考人员须对报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或录用资格,并记录在案。
6、报考者提供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因提供错误联系信息或关闭通讯工具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四、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满分100分)
1、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2、内容:
(1)公卫类、护理类、药类、中医类、会计类岗位:按专业知识笔试;
(2)医类(含影像、放射、麻醉)、医技类岗位:医学基础理论知识;
(3)其他类岗位:公共基础知识。
3、形式:闭卷考试,不提供参考材料。时间为120分钟,合格分数线为60分,笔试成绩合格者方可进入面试。
4、成绩:笔试成绩于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请考生自行登陆上述网站查询。
每个职位的计划聘用人数与报名人数的比例须达到1:3以上(含1:3)才能开考。未达到开考比例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格审查
1、确定资格审查对象。依据考生所报考岗位笔试合格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按招聘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资格审查对象。如达不到该比例,以通过资格审查的实有人数参加面试。
2、对拟面试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认是否具备报考条件。所需携带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凡与招聘条件不符的,或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的,或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审查的,均不得参加面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如出现资格审查不合格或放弃资格审核的,可按同岗位考生的笔试合格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资格审查人选。
(三)面试
非医学相关专业岗位采取结构化方法进行面试。医学相关专业采取专业技术操作考试(口述形式)方式进行面试,采用百分制,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于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考生。面试合格线60分,不合格者不予体检。
五、有关说明
考试总成绩按下列公式计算:
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考试综合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不满60分的不予聘用。若出现总成绩同分的,则按面试成绩的高低顺序,高分者进入体检环节;若仍不能区分先后,则增加专业能力测试,高分者进入体检环节。
六、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总成绩达60分以上者方可进入体检和组织考察环节。以合格总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聘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体检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82号)执行。具体体检安排另行通知,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负责(仅限个人首次体检费用,不含复检等费用)。
体检医院建议复检的考生,自通知复检之日起一个月内不能得出合格结论的,取消聘用资格,可在总成绩合格人员中按高低顺序依次递补。
(二)考察。用人单位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历情况、计划生育情况、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并核实其是否具备报考资格。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可从该岗位的总成绩合格人员中按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体检人选。考察不合格或放弃聘用的,可从该岗位的总成绩合格人员中按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考察人选。公示中发现问题不可录用的,可从该岗位的总成绩合格人员中按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是否递补体检、考察人选,由招录机关研究决定。
七、聘用
体检、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聘人员,名单在招考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反映或反映问题不属实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聘用手续(不负责配偶调动和工作安排)。
被聘用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并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实行人员聘用制。工龄满一年以上的社会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试用期满合格正式聘用的,按招聘职位中标明的岗位等级予以确定岗位等级,并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计算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6]165号)执行。
八、注意事项
(一)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做好省外来穗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335号)等相关规定,持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的人员,不符合确认条件或符合确认条件后一年内不能按要求办理换证确认手续的,取消聘用资格。
(二)资格审查须提供学历、学位鉴定,请提前办理。
(三)符合报名条件的随军家属报名须能提供配偶所属驻穗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符合随军到广州安置证明、已批准的随军报告表、配偶现役证明(军官证)等材料方可报考。
(四)考试、体检时证件不齐或不符合要求将取消考试、体检资格。
(五)为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请各位考生审慎报名,若报名后不能参加考试的,请在考试前向我局提出并说明原因;如报名后无特殊原因不参加考试,未作出任何解释的,将视作无故弃考,纳入个人社会诚信系统记录。
(六)考生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凡不符合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如已签订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据此解除合同,造成的后果由应聘者本人承担,并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将违规造假人员进行网上公示,按违规造假情况的严重程度予以3至5年禁止报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的惩处。
本公告由广州市南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咨询、投诉电话:020-84980709,020-84980986
广州市南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7月11日
附件:
1、2017年广州市南沙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位表.xls
2、2017年广州市南沙区公开招聘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查目录.xls
来源:
http://www.hrssgz.gov.cn/rczp/sydwzp/sydwzpgg/201707/t20170711_2655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