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发展我省妇幼健康事业,解决基层妇幼健康人才紧缺问题,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妇幼双百”人才引进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10号)要求,我省决定从2017年起启动“妇幼双百”人才引进工作。
一、2017年引进岗位
2017年计划面向全国公开招聘儿科、妇产科医生各50名。
二、应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2013年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临床医学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已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年龄不超过40岁。
(二)应聘人员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政治素质好,遵守法律法规,热爱妇幼健康服务事业;
2.具有比较扎实的医学基础知识;
3.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委培、定向及在编在岗人员,须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及工作单位同意,不存在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有违纪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公告发布在省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妇幼保健院门户网站,以及丁香园、有关媒体门户网站。
(二)接受报名
1.报名时间:3月6-27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2.报名所需材料(文字及相关证件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1)2017年海南省“妇幼双百”人才引进报名表(见附件);
(2)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4)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各1份、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学信网下载打印);
(5)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6)荣誉证书等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
3.报名方式: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现场报名等形式,递交至海南省妇幼保健院人力资源部。
(1)邮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75号海南省妇幼保健院人力资源部;邮编:570206;联系人:夏老师;联系电话:0898-36689161;请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
(2)电子邮箱:hnfyrsk@163.com;报名邮件主题请设为:妇幼双百+报名专业+姓名。
(3)现场报名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75号海南省妇幼保健院人力资源部。
4.报名要求:
(1)应聘人员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有不符合事实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不予聘用。如聘用后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取消聘用资格和办理相关解聘手续。未被聘用者材料不予退还。
(2)请应聘人员保持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的畅通,以便临时通知有关事宜。
(三)资格审查
省卫生计生委指导省妇幼保健院对应聘人员的基本信息、所提供的材料、应聘资格和条件等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报考。审查合格人员名单,于考试前7个工作日内在省卫生计生委和省妇幼保健院门户网站公布。
(四)组织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满分100分。计算考生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考生成绩在省卫生计生委和省妇幼保健院门户网站公布。
1.笔试:
(1)笔试时间:2017年4月中旬(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有关要求详见准考证。
(2)笔试内容范围:以应聘岗位的专业知识为主,兼部分公共科目内容,不指定复习用书。
(3)笔试方式: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实行百分制,合格分数线由省卫生计生委划定,笔试成绩及笔试合格分数线在省卫生计生委和省妇幼保健院门户网站公布。
2.面试:
(1)面试形式与内容:面试顺序采取抽号方式,每个岗位准备7道专业知识考题、3道公共科目考题。每位考生抽2道专业知识考题、1道公共科目考题作答。
(2)面试时间与地点:2017年4月下旬(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考官由省卫生计生委相关处室负责人和省妇幼保健院专家5人组成,邀请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笔试成绩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参加面试。面试实行百分制,面试合格分数线由省卫生计生委划定。
(五)体检
体检由省妇幼保健院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取消资格,空缺的招聘名额,从报考同一岗位考试成绩在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考察
根据岗位要求,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为期两周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品质、实际操作技能等情况考察。考察地点安排在省妇幼保健院儿科、妇产科,考察期满由考察单位作出鉴定意见,提交省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
(七)录用与公示
经考试、体检及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省卫生计生委和省妇幼保健院门户网站公示,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确定为聘用人员;公示期间存在争议的,由省卫生计生委进行调查处理;公示期间有问题的,从报考同一岗位考试成绩在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签订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
1.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由省妇幼保健院与其签订规培合同3年。
2.已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由省妇幼保健院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省卫生计生委统筹安排到市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工作。
四、培养管理
(一)人员培养
1.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由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妇幼保健院安排到国家级或省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培训3年。
2.统筹安排到市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工作的,定期到省妇幼保健院进修培训,累计时间1年。
(二)人事管理
1.所有招聘人员执行本项目服务期为6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不计入服务期),与省妇幼保健院建立劳动关系,省卫生计生委统筹安排到市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工作。
2.招聘人员到市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工作累计时间为5年,到省妇幼保健院进修培训累计时间为1年。
3.服务期内,志愿留用在市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人员,可由市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在现有编制内优先解决,市县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已满编的,由市县在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市县事业编制总量无法调剂解决但确需引进人才的,可报省编办批准后采取先进后出的方式予以解决,并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4.执行项目服务期满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工作,或自主择业。
5.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培训期满时需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省妇幼保健院退还已发放的规范化培训补助费用。
(三)相关待遇
1.聘用人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享受省妇幼保健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同等待遇,包含基本工资、生活补助、五险一金等(在省外规培人员不低于5000元/月,在省内规培人员不低于3300元/月)。
2.聘用人员工作期间,“五险一金”、档案工资由省妇幼保健院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发放。奖金及各项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所服务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发放,要求不低于当地综合医院同级别医生的平均水平。
3.在省妇幼保健院进修培训期间,与省妇幼保健院员工同工同酬,相关工作待遇由省妇幼保健院发放。
4.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退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应当向省妇幼保健院退还已发放的规范化培训补助费用,并支付前述培训费用50%的违约金。少于规定服务期而解除或终止合同(如自行要求调离、辞职、自动离职、解聘等)的人员,工作补贴不再发放,并按每少服务1年向省妇幼保健院返还1/6的规范化培训补助费用和支付前述费用50%的违约金。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来源:
http://www.sanyajob.com/lookNew.asp?id=3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