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区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招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同制工作人员81名、乡村医生5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岗位(专业)及人数见岗位表(附件1)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
2、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工作。
3、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及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和其他资格条件,报考临床类岗位的人员学历必须符合全国执业(助理)医师报考要求,其他专业需符合申报卫生职称所应具备的条件。
4、取得岗位表要求的学历及专业。
5、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已取得卫生专业相应职称的(报名时提供证书原件),年龄放宽至40周岁(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人员、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得应聘。
三、招聘程序和方法
招聘按照“自愿报名、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经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程序,择优录用。
(一)报名
报名时间:2016年8月3日-8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报名地点:淮阴区卫生计生委七楼706室(淮阴区北京东路116号)。外地考生可委托或凭相关证书扫描件报名,咨询电话:0517-84922744。
报名时须提供: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岗位表要求的学历非第一学历的,需同时提供原始学历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大专及以上学历需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打印,网址:www.chsi.com.cn)。
4、报名表(附件2)以及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照片3张。
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专业),资格审核合格的考生缴纳报名费100元。报名结束后,实际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将相应核减招聘计划,直至取消该岗位招聘。报考岗位被取消的已缴费人员,可以重新补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补报名时间:2016年8月9日(上午8:30-11:30)。
报名成功的考生,于2016年8月11-12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到区卫生计生委人事科领取笔试准考证(凭本人身份证和交费单据领取),笔试时间、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
应聘过程中,报考人员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应聘资格。
(二)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法。
1、笔试内容为医学公共基础及相关专业知识,满分100分,60分为合格。
2、笔试结束后,在成绩合格人员中,按同岗位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及岗位实际招聘人数2倍的比例(末位成绩并列的应聘者一同进入)确定参加面试人选,进入面试人选缴纳面试费用100元。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满分100分,60分为合格。面试时间、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面试前因考生个人原因等放弃的,在同岗位考生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
笔试、面试由区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实施。
(三)体检与考核
在笔试、面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以及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员(总成绩相同的,取面试成绩高者),淮阴区卫生计生委和招聘单位共同组织体检和考察。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因体检、考核不合格和个人原因放弃出现缺额的,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合格人员为考核对象,考核重点:复查报考人员的报名资格,考察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品德、现实表现等。体检、考核均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淮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通知公告栏目中公示7天。
在公示和聘用阶段,因公示结果影响聘用或考生放弃出现缺额的不再递补。
(四)聘用及相关待遇
经公示合格者,由区卫生计生委、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办理相关手续,签订用工合同,首次聘期为两年。聘用期内,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未取得执业资格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续聘资格及相关待遇,由个人自主择业。
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工资待遇参照用人单位人事代理人员标准执行,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按国家政策规定缴纳。
四、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对应聘人员,一经发现其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招聘工作接受区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为方便群众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电话:
淮阴区卫生计生委监察室0517—84920463
淮阴区卫生计生委人事科0517—84922744
五、本简章由淮阴区卫生计生委人事科负责解释。
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8月2日
来源:
http://wsj.zghy.gov.cn/art/2016/8/2/art_4522_1299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