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医疗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2013年滁州市市直三家医院公开招聘70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招聘工作由中共滁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局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全程监督。
市卫生局设立市直三家医院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组,负责承办具体招聘事务。
二、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三、招聘岗位
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70名,其中,市第一人民医院35名、市第二人民医院20名、市中西医结合医院15名。详情见《2013年度滁州市市直三家医院公开招聘人员招聘简章》(附件1,以下简称《招聘简章》)。
四、招聘范围及条件
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且符合岗位[含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要求的学历学位人员,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符合招聘岗位年龄要求(详见《招聘简章》)。“年龄条件”中“25周岁以下”为1987年6月24日以后出生(其他涉及年龄计算的依此类推);
5、符合岗位所需的专业及其他条件(详见《招聘简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2)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3)现役军人;
(4)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6)报考招聘岗位聘用后即构成《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规定的回避关系的。
五、招聘程序和方法
公开招聘工作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一)信息发布
招聘岗位等信息于6月6日起在滁州先锋网(www.czxfw.gov.cn)、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www.cz12333.gov.cn)、滁州市卫生局网(www.ahczws.gov.cn)及相关媒体上统一发布。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为2013年6月24日—28日,每天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报名地点分别在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人事科。
咨询电话:
滁州市卫生局0550-3072797
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0550-3523344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0550-3118021
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0550-3510810
2、应聘人员需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执业资格(职称)证书。其中,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学生证原件、所在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2013年毕业,现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毕业证(学位证书)待发”的书面证明材料等。聘用报批之前仍未提供报考岗位要求相关证书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属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以上各项报名证件和证明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三份。
经我省统一组织、服务期满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以及中央和外省组织选拔的安徽籍“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按规定兑现加分政策。报名时须携带相关服务证书和材料在报名现场审核并填写《“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3),逾期不再补办。大学生“村官”应提供由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特岗教师”应提供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支一扶”人员应提供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应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3、应聘人员须填写《2013年度滁州市市直三家医院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附件2),并提交一寸近期正面免冠同底彩色照片五张。
4、应聘人员按招聘岗位要求进行报名,每位应聘人员限报一个单位的一个岗位。报考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的比例不小于2:1(岗位学历学位要求为硕士研究生的不受此限制)。不足开考比例规定的,取消或核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数,被取消招聘岗位的报考人员,可于6月29日工作时间到相关报名点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5、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9〕118号文件规定,收取考试费45元/科,合计90元/人。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以享受减免考试费的政策。办理减免手续时,报考人员应携带以下证明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