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滨州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滨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招聘雇员暂行办法》规定,经滨州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区直雇员制工作人员。
一、报名资格及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身体健康,体形端正,面部无明显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纹身;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20072012年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招聘)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在其他考试组织部门认定具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不能报考;
4、招聘职位数量及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二、报名时间、地点、方法
1、报名时间:2012年9月10日—17日(节假日不休)
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
2、报名地点:
报考职位1、2:滨州高新区城市管理办公室(高十路与新五路交叉口以西300米,新五路北侧,道旭调水中心三楼,联系电话:5087286);
报考职位3:滨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509房间(高十路与新五路交叉口,联系电话:3160061)。
3、报名需带证件。报考人员须出具本人有效期内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退伍军人持退伍证(原件审验后返还,复印件留存),提供本人一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5张,代报考人员需交验代报考人员的身份证。领取准考证和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在高新区网站(www.bzgxq.gov.cn)公布。
三、资格审查
由高新区纪工委、党群工作部、规划建设局、交通分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发给准考证,缴纳笔试考务费100元。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始终,凡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随时取消应试资格。
四、考试内容、方法、时间
考试分为笔试、体能测试和面试,并分别按照30%、30%、40%的比例折算计入总成绩(考生总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
1、笔试。内容为综合文化知识和高新区区情测试。报考人员必须凭笔试准考证和本人有效期内身份证(若身份证丢失可持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参加笔试。报名人数达不到面试人数要求的相应减少招聘计划。
2、体能测试。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拟招聘人数1:5的比例选取体能测试人员(笔试成绩相同一并进入体能测试),体能测试达不到比例的按实有人数进行体能测试。
测试项目:1500米和引体向上,两项各占50%合成应试人员体能测试成绩。体能测试由高新区党群工作部、规划建设局和高新区交通分局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要求和计分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3、面试。按照笔试成绩和体能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笔试、体能测试成绩相同者一并进入面试)。面试人员不能参加面试的需提前1天告知组织方,递补面试人员;面试当天不能到场参加面试的,不再递补面试人员,达不到1:3的,按实有人数组织面试。
全部考生的笔试、体能测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将予公示。进入面试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按照要求时间、地点领取《面试通知书》,并缴纳面试费用100元。面试时间、地点及其他要求另行通知。
面试内容包括语言表达、仪表形象、临场反应、综合素质等。
面试结束后,按拟聘名额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体检人员,面试成绩低于70分者取消考察体检资格。职位1、2考试总成绩相同者分别按体能测试成绩、笔试成绩、中共党员、学历顺序从高到低确定进入体检考察范围,职位3的考生分别按照专业、笔试成绩、中共党员、学历顺序从高到低确定进入体检考察范围,面试人员的总成绩和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在滨州高新区网站进行公示。
五、考察体检
考察体检工作由党群工作部统一组织,根据实际需要,考察可采取多种形式,重点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等,经考察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参照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以申请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费用由申请者负担。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录取资格。
六、公示聘用
1、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根据考试、考察、体检结果,确定聘用人员名单。聘用名单将在高新区网站公示,并分别由高新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备案。
2、考察、体检合格后确定为聘用人员,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1000元,试用期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月工资2000元以上(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根据工作情况每年递增。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与雇员签订雇佣合同。
3、聘用后,由党群工作部为聘用人员统一分配单位,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联系电话:05433160106;05435087286(职位1、2);05433160061(职位3)
附件:
1、职位一览表
2、报名登记表
3、诚信承诺书
中共滨州高新区工委党群工作部
2012年9月4日
http://www.bzgxq.gov.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