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公开选聘职员公告(护理学应届毕业硕士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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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业务发展需要,龙岗区妇幼保健院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护理学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对象、条件和要求
(一)选聘对象
符合本公告及选聘职位所要求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二)选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有履行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符合本公告及《选聘职员计划表》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受报名:
1、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或党纪政纪处分期未满的,以及解除处分期未满1年的;或受过刑事处罚的;近三年内违反医德医风,被评为医德欠佳及以下的;近三年内鉴定为医疗事故责任人的;
2、现役军人;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报名及资格初审
(一)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或投递资料报名的方式报名。
(二)报名及资格初审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7月15日17:00止。
(三)报名及资格初审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人事科(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十一区爱心路,邮编:518172)。
(四)资格初审相关要求
报名者应提供材料原件供审核人员验证,并提交复印件。
1、材料:(1)必须材料:报名者本人填写的《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选聘职员报名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明、医师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在三级甲等医院从事临床工作及年限的证明、计划生育证明。(2)参考材料:报名者除须提供(1)必须材料外,可提供个人专业技术能力介绍资料、论文、科研成果、荣誉(奖状)证书等,供选聘单位择优时参考。
2、要求:所提供的审核材料必须齐全且保证真实,如材料不齐或弄虚作假,取消报名资格。
三、考试与考察
(一)根据报名情况,按每个职位拟聘人数的3倍择优确定考试人选,报名人数不足拟聘人数3倍的,所有报名人员均为考试人选。
(二)考试:由龙岗区妇幼保健院组织。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考察对象确定:按考试成绩高低排序,从高到低按拟聘人数1:1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四)龙岗区妇幼保健院按照有关规定对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
(五)考察合格者为体检人选。
四、体检、资格复审、公示、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一)体检
体检人选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与报名表相同的相片一张,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拟聘资格。
体检由龙岗区人力资源局组织,龙岗区卫生局具体落实。体检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二)资格复审
龙岗区妇幼保健院对体检合格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三)公示
考核、体检、资格复审均合格的拟聘人员名单,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公示。
(四)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拟聘者经公示,没有投诉或有投诉经查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聘用,且不违反《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及《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深人规〔2009〕3号)等文件规定的,办理聘用手续,所聘人员按我市的岗位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实施管理。拟聘人员无正当理由1年内(从考核之日起算)未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拟聘人员被投诉不符合聘用条件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五、试用期
对已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由龙岗区妇幼保健院按规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实行一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少于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结束,经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解除聘用手续。
六、其他事项
1、选聘相关资格时间的计算均截至2012年6月30日。
2、本公告由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局、龙岗区妇幼保健院负责解释。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755-89551023(龙岗区卫生局)、0755-28933059(龙岗区妇幼保健院)。
附件:
1、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公开选聘职员计划表
2、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公开选聘职员报名表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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