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我国,医生开具医嘱、护士执行医嘱由来已久。如果医嘱开错,护士未审核出,责任将如何区分呢? 医疗责任谁来负?
看如下案例:
一位肾病综合征患儿,49 kg,多巴胺剂量开大了,处理医嘱的A护士是个新护士没发现问题。而配药的 B 护士一直觉得大,以为是值班的老大夫开的医嘱,应该没什么问题,也没问,鬼使神差的就给配了。
药液输上半个小时后,孩子出现恶心表现,护士遂报告值班医生(开医嘱医生已经下班)处理。 值班医生在病房查看孩子的同时,护士 B 也在,想提醒一下大夫多巴胺的剂量,不过碍于家长在就没说。
值班医生看过孩子后,又带家长去医生办公室解释了病情,护士 B 考虑等大夫谈完病情后再说。又由于有其他事情要忙两三个小时后去问时,药已经输完了。
这样的临床现象,责任如何划分?话题一出,即引来众多站友的讨论。
笔者整理了其中几位站友的分享:
站友 A:医生负主要责任,护士负次要责任 理由:护士遵医嘱执行,但护士有责任发现错误医嘱,但医生和护士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医生需要懂得开正确的医嘱,学习的范围也是怎样开药,护士的范围主要是护理,对病人的用药剂量、开什么药等都没有学习过,让护士如何发现你医生开错剂量。
如果医生没有责任,那医生可以不用开医嘱了,护士自己开医嘱,自己执行医嘱得了。医生对自己的工作「开医嘱」失职,应该负主要责任。护士是执行人,给病人带来危害,负次要责任。
站友 B:
先别说护士有没有责任,护士即使有责任,也是次要的 。不过,遇到这样的医嘱,护士完全可以把医生私下喊出去说事。还有,可以跟科主任、别的医生沟通,共同解决。
护士有没有责任要看给患儿造成的后果。
站友 C:
医生、责任护士、配药护士都有责任 ,患儿无事就好,科室可以进行讨论和改过。另外,对使用血管活性药物的患者,要确认剂量和体重相合适。
医生护士都要加强自身学习,人人都要加强三查八对。
到底谁的说法有道理呢?让我们来看一下《护士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诊疗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事的人员报告。
笔者认为,根据《护士条例》规定,医生、处理医嘱护士、配药护士都有责任,医生负主要责任,护士负次要责任,但药房药剂师审核处方时也有责任。至于到底负百分之几的责任,具体要看各家医院的规定。
另一个案例:这是一个说明本科室护士在执行医嘱时与医生进行沟通的案例。
盐酸坦索罗辛是一种临床常用药物,该药物说明书上的唯一适应证为「前列腺增生症引起的排尿障碍」。那么,盐酸坦索罗辛能不能用于女性患者呢?
近日,护士俏俏在发药时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为了安全起见,俏俏 @ 了主管医生,在确认可以使用后发给患者服用。
其实,临床医务人员对于盐酸坦索罗辛可以用于女性患者这一用法并不一定知晓。为此,笔者上知网查阅了文献,确有盐酸坦索罗辛在女性患者使用中的报道。而且如果使用这种药物,也一定需要和住院医生及患者的再三沟通。
这类事件如何避免?
避免临床差错,不仅仅是医生的责任,药剂师、护士都要承担起责任,同时要向患者和家属事先进行沟通,避免引起误解。
为避免差错,最重要的是医务人员要加强工作责任心,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每个人都要养成三查八对的好习惯。同时护士核对时发现有疑问的医嘱,要及时与医生进行沟通和确认。
记住:执行准确的医嘱!我们的脑子里一定要有这根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