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5年3月6日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护理学会李秀华理事长提交了关于“亟待制定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的提案,得到了全国政协医卫组委员们的支持,并共同联名签署提案。护理工作是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为了让护士在更加安全的工作环境中为人民大众的健康保驾护航,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提案中阐述了国家关于护士的法规制度建设对我国护理事业发展的巨大促进作用。1993年3月26日,我国以部长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护士条例》并以国务院第517号令颁布,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开始施行。《护士条例》实施以来,护理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包括护士队伍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护士队伍整体素质显著提升、临床护理质量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护理服务领域逐步拓展。护理工作的专业范围已拓展到预防疾病、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和促进健康等方面,其在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截至2012年底,全国注册护士总数达到近250万人,占全国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37.4%,占全世界护士总数的19.2%。
提案指出,条例是行政法规,其强制性和约束力较差,在维护护士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方面尚缺乏法律保障。近年来,医疗场所发生的暴力事件有逐渐增加的趋势。今年,在湖南省、浙江省、江苏省等相继发生殴打、伤害护士的暴力事件。这严重伤害了护士的身心健康和工作热情。
2009-2010年一项对北京、辽宁、河南、四川、湖南、广东和江苏等8省市40家医院的3311名护士的调查结果显示,67.3%的护士感到工作压力大,7.7%的护士在调查前的一年中,遭遇过患者及家属的肢体冲突。
为了维护护士及其服务对象的正当权益,保障护理质量,世界上许多国家制定了《护士法》或《护理法》,以规定护士的基本从业资格、执业范围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1953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发表了第一份有关护理立法的研究报告,1968年国际护士会成立一个专家委员会,制定护理立法史上划时代的文件:《系统制定护理法规的参考指导大纲》。2000年WHO对121个国家的调查资料表明,其中78个国家制定了护士法、护理人员法或者护理法。美国早在1903年就通过州立法的形式建立了注册护士制度。日本于1948年颁布了《护士、助产士、保健士法》。英国在1979年颁布了《护士、助产士、公共卫生护士法》。泰国于1985年颁布实施了《护士法》,并于1997年重新修订了《护士法》。我国护士管理立法起步较晚,目前执行的《护士条例》约束力度及保障力度较为薄弱。在《护士法》的制定与实施方面,我国已远远落后于世界各国。
为此,李秀华理事长在提案中呼吁:有必要尽快制定并出台《护士法》,维护我国护士的合法权益,完善护士执业保障制度。进一步明确护士的执业范围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改善护士待遇,稳定护士队伍,促进护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保证医疗安全、维护生命和促进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