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医院护理员替代护工 明码标价患者不得私聘
来源:中国护士网 作者:www.512test.com
7月26日消息 福建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规范医院护工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将在福州省立医院、协和医院、附一医院等13家大医院试水护工改革。护理员由医院统一培训考核,并持结业证、健康证上岗,接受医院统一调配,收费将明码标价,患者不得私聘护工。
根据《意见》,医院护工岗位统一称为护理员岗位,从业人员一律称为“护理员”。护理员在护士的指导和管理下,协助护士为患者提供陪护及生活护理工作。护理员不得从事重症监护患者和新生儿的生活护理,不得从事护理技术工作(比如打针、挂瓶等护理专业技术)。护理员统一调配、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管理。
护理员可由医院聘用,或由劳动中介公司派遣,也可以由患者通过医院聘用。医院应设立护理员管理机构,负责护理员的日常事务管理。其中,医院或患者通过医院聘用护理员的,护理员管理机构由医院设立,劳动中介公司派遣的,由中介公司负责设立。护理员的业务管理统一由医院护理部负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经医疗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护理员颁发岗位培训结业证书。最终,护理员应持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简称健康证)、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护理员岗位培训结业证书或中等及以上专业学(职)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才能上岗。
护理员由医院统一调配。医院根据临床需要和患者意愿,由病区通过护理员管理机构安排护理员陪护,住院患者应服从医院的安排,不得私自聘用护理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自带陪护人员的,应经医院同意并接受医院管理。
医院应建立护理员个人档案,定期对护理员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护理员个人档案,对考核评价优良的优先聘用上岗,考核评价不合格的,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拒不改正,或不服从医院管理、职业道德差、乱收费、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应取消其护理员资格。
护理员陪护费根据护理员不同管理方式,可以由医院统一收取,也可以由劳动中介公司或护理员收取。试点医疗机构应在医院醒目位置公开护理员陪护费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备案公示价格执行,不得随意提高陪护费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