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纪念5·12国际护士节暨《护士条例》实施五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3〕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卫生单位:
2013年5月12日国际护士节是《护士条例》实施五周年纪念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纪念5•12国际护士节暨《护士条例》实施五周年宣传活动(以下简称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和军队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护士条例》的重大意义,继承和弘扬南丁格尔精神,广泛深入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纪念宣传活动。积极通过网络、报刊、简报等形式,多角度、深层次展现护理工作的新成绩、新面貌,广泛宣传先进事迹和优秀典型,传承关爱生命、救死扶伤、人道奉献的护理职业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护士、爱护护士、重视护理、支持护理的浓厚氛围。要全面总结《护士条例》实施五年来的贯彻落实情况、优质护理服务开展三年来的工作情况和取得的成效,总结经验,梳理问题,制订进一步贯彻落实《护士条例》、深入推进优质护理服务的工作方案和有效措施。依法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促使医疗机构有效落实《护士条例》。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以宣传活动为载体,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和宣传《护士条例》的各种活动,加强对全体人员的培训。切实贯彻落实《护士条例》,保证护士人力配备,保障护士合法权益,改善护士工作条件,加强护士队伍科学管理,建立稳定和激励广大护士服务于临床一线、推动优质护理服务深入、持续开展的长效机制,充分调动护士工作积极性。
三、广大护士要认真学习《护士条例》,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执行各项规定,明确所肩负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要按照《护士条例》、《护士守则》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规范护理服务行为,提高护理专业水平,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全面履行护理职责,注重护理专业内涵,拓展护理服务外延,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护理服务。
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制订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及时总结活动情况。军队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将《护士条例》实施五周年宣传活动与贯彻落实《军队护士执业管理规定》相结合。有关活动开展情况于2013年7月15日前分别书面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医疗管理局。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