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办理护士执业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
首次护士执业注册
(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 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 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需提交的材料
1.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见附件1);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 申请人学历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 护理、助产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证明格式见附件2);
5.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6. 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证明格式见附件3);
7.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 申请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半身照一张(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附审核表右上角上)。
申请者提供的申请材料应按上列顺序装订成册。申请者提供的申请表格及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并双面打印或复印。
(三)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省卫生厅指定的医院(医院名单见附件4)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证明格式见附件5)。
(四)办理程序
1.
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申请人填写的《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将护士注册信息统一录入《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
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基层医疗机构的护士注册信息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对并统一负责录入。
2. 由县(市、区)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首次申请注册者提交的材料与录入的护士注册信息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送省卫生厅行政许可受理室。
3. 省卫生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由医疗卫生机构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4.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