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9号令)要求,依据《护士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 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为保证全省护士执业 证书换发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管理和工作职责
(一)省卫生厅成立护士换证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邢济春 黑龙江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副组长:曹俊环 黑龙江省卫生厅医政处副调研员
成 员:宁国红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受理大厅主任
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医政处长
13个市(行署)卫生局主管局长
秘 书:赵明、田大帅 省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
(二)工作职责
1、省卫生厅负责制定护士换证工作方案;负责换发工作相关政策的咨询和解答;负责全省护士换领执业证书的最终审核、批准以及制证、首注、核发护士执业证书。
2、各市(行署)、农垦、森工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换证、首注、组织初审上报工作;负责换发证书工作相关政策的咨询及解答。
3、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办新的护士执业证书。
二、换发执业证书人员条件
1、在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实施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的。
2、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
三、护士换证(首次注册)需提交的信息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一式两份。一份上报,一份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3、黑龙江省卫生厅颁发的旧版《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无《护士执业证书》的提交2008年5月1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 《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 份;
4、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由医疗机构统一提交,并加盖公章);
5、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健康体检证明(6个月内);
7、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张;
8、首次注册费8元/每人。
四、工作安排
(一)业务培训时间:12月上旬
(二)换证工作流程及要求
1、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系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集体换证的基本工作,核查换证人员的基本条件、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核对录 入的护士信息,并在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的《换发护士执业证书人员审核登记表》上加盖审核机关公章;负责汇总护士换证信息,填写《换发护士执业证书人员统计 表》;按规定的时间将所有材料及电子信息按顺序整理好,派专人送至省厅,并负责领回新的护士执业证书统一发放。
2、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本单位符合换证条件的护士,按照要求逐项填写换证申请材料,不可空项,各项内容应填写全面完整;负责收集汇总护士换证申报材 料(包括申请材料、审核登记表和统计表),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录入护士信息,填写《换发护士执业证书人员审核登记表》,并加盖机构公章。医疗机构要对本机 构申报护士换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录入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3、购买《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软件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后在软件中将合格的名单认真按照要求录入信息。
4、购买《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软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软件中认真按照申请表所填信息录入本单位护士信息;护士执业人数少于5人的医疗卫生机构,护士信息由所在县(区)级卫生局负责录入。
5、需要填写的申请表等相关表格的格式文本(详见附件):
医疗卫生机构应将所有申报材料以及电子信息按照审核登记表上人员的排序顺序整理,报送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6、申请人提交虚假、伪造的申报材料,一经发现,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取消个人换证资格;以欺骗手段获取换发护士执业证书的,将依据有关规定注销并进行处罚。
(三)注意事项
1、换证期间,需办理首次注册以及入省和省内变更执业地点注册的,均一并按照换证工作流程由所在机构集体办理。在此期间,除护士出省变更外,我厅不受理个人申请护士换证及注册等有关事项。
2、护士首次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三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指定的在教学、综合医院(名单详见附件)接受三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培训合格名单附后)。
3、统一下载附件中的申请表、体检表和培训考核表的地址为http://www.hljwst.gov.cn/,下载的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表格应双面打印,用黑色和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项。
4、凡要求的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复印,申请审核表和体检表上的相片要求为同版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
五、其他事项
在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期间,有需要办变更或其他事项的护士,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出省变更
未换领新证书的护士按原有办法到省卫生厅办理变更手续:携带旧版《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要求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和拟聘用医疗卫生机构 双方同意盖章;省卫生厅颁发的旧版《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无《护士执业证书》的提交2008年5月1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 《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由省卫生厅审核相关证件后出具审核报告,由拟聘用医疗机构所在省核发新的《护士执业资格证》。
(二)入省变更
除提交本方案规定换证应提交的全部材料外,还需提交旧版《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要求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和拟聘用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原聘用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盖章由省卫生厅核发新的《护士执业证》。
(三)省内变更
换证期间区内护士变更执业地点的,由拟执业机构为其申请办理换发新证。除换证应提交的全部材料外,申请人还应提交旧版《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由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和拟聘用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原聘用医疗卫生机构的注册主管卫生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六、说明
(一)医疗卫生机构指依法执业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采供血机构。
(二)关于换证人员条件中,“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暂定为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被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省内部队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地方护士不在省卫生厅换发《护士执业资格证》。需转地方的,按照出省、入省变更手续办理。
(四)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附件: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3、换发护士执业证书人员审核登记表(卫生行政部门填写)
4、换发护士执业证书人员审核登记表(医疗机构填写)
5、换发护士执业证书人员统计表
6、培训合格证明
7、临床护理培训指定的教学、综合医院名单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1.申请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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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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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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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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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国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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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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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时间 |
年 |
考试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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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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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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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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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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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年 月 日 |
学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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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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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学习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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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拟聘用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情况
工作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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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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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 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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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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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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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首次注册
是 □ 否 □
4.如果不是首次注册,请填写申请人工作详情
现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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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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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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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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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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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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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人签名
6.拟聘用申请人工作单位意见(由工作单位填写)
工作单位意见:
同意□ 不同意□
单位法定代表(授权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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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
7.注册机关意见(由注册机关填写)
准予注册□ 护士执业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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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予注册□ 不准予注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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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机关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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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