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某医院的一名护士将自己的老东家告上了法院,原因是自己在该医院产下的婴儿出生后很快夭折,而婴儿的尸体至今仍不知去向。
案情回顾
女婴在医院出生后死亡
昨天上午,小朱在法庭上陈述了自己的不幸遭遇。
小朱和小臧夫妇结婚后如愿怀上了爱情的结晶,双方一直悉心呵护肚中的小宝贝。2008年3月29日,小朱突感不适住进了自己工作的合肥市某医院 转入产科,并于3月30日进行了剖宫产手术,产下一女婴。这本是令一家人高兴的事,但接下来发生的变故却让小朱做梦也没有想到。
当医生抱出刚出世的婴儿时,在门外等待多时的丈夫按捺不住喜悦,上前要感谢医护人员时,却被告知“孩子不行了,我们已经尽力。”据孩子的父亲小臧介绍,当时他整个人都懵了,只见到孩子短暂一面的他悲痛地签下“放弃抢救”四个字。
随后奄奄一息的婴儿被送至婴儿室,时隔不久,意外的事情又发生了。小臧竟听到护士长说,孩子在婴儿房内“哇哇大哭”,但随即被告知这是“临死前 的挣扎”,小臧于是要求医院给婴儿做尸检,弄清孩子的身体情况,但在医护人员的劝说下签下了“拒绝尸检”。该新生儿在抢救无效后于次日凌晨死亡。
婴儿死亡当天,被告医院的工作人员告知朱某夫妇,按照相关规定,新生儿必须进行火化。但后来夫妇俩找到殡仪馆查询,惊讶地发现没有婴儿的火化记录。
就是这意外的发现以及小臧所签的“放弃抢救”和“拒绝尸检”8个字让小朱夫妇卷入了3起不同的案件中,在这长达半年的复杂诉讼纠纷中,小臧夫妇一直在奔波,光花在鉴定费和律师代理费上就达2万余元,不仅如此,小朱也被工作的医院以“旷工”名义辞退。
夫妻俩要打三场官司
为了替自己和死去的孩子讨个说法,小朱夫妇决定将三场官司打下去,昨天开庭的是第二场官司。
官司一:医院方虽然称婴儿被送去火化,但小朱夫妇一直认为查无实据,小朱夫妇认为医院方对自身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返还婴儿尸体。此案已于今年5月7日在庐阳区法院审理,目前判决结果还没下来。据介绍,类似的案件在我省尚属首次。
官司二:小朱在多方调查后发现,自己住院病历上存在多处模糊和疑点,认为孩子的死因与院方存在一定过错有关系,小朱以此为由将医院告上庐阳区法院。
官司三:之前在起诉医院讨要婴儿尸体的案件中,小朱为了抽出时间搜集证据跟原工作的医院打官司,她被医院辞退,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医院支付工资、返还工作岗位。这起涉及劳动仲裁的案件将于本月下旬开庭审理。
在这一系列的案件中,小朱称目的很简单,一是查找出婴儿死亡的真正原因,二是告知尸体的真正去向。
细节追问
新生儿死亡原因何在?
小朱在诉讼中称,当日由于当班医生未及时接诊,导致手术时间延迟,致使新生儿缺氧窒息,在术后抢救措施中又严重失误,才导致新生儿直接死亡,同 时认为病历中主治医师签名系伪造,多处存在前后不符的错误,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便向该医院提起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共计33万余元 民事赔偿。
在昨天的庭审过程中,医院代理人认为从新生儿病历中可以看到记录无自主呼吸能力,新生儿脱离母体后一直存在自身身体状况上原因,这些自身原因都有可能导致新生儿死亡。
此外,正是因为原告方的“拒绝抢救”和“放弃尸检”,也导致了新生儿死亡的原因一直无法得到真实反映,这些举证的责任应该归咎于原告方的疏忽。同时认为原告小朱在产前2天出现胎动减少状况,而这一异常动作却并未引起注意,原告存在耽误会诊就医的责任。
原告小朱指出在病历中缺少抢救记录、儿科会诊记录、死亡记录单,同时出现新生儿在不能自主呼吸过程中,医院竟给婴儿输氧,这些没有实质性的抢救行为导致婴儿窒息死亡。
主治医师签名是代签?
小朱还从病历中发现主治医师的签名存在代签行为,“这就说明之前的检查或抢救过程中这位医生并不是一直在现场,而是事前代签或是事后伪造,这其中是否会存在无医资医生实施救治行为呢?”小朱当庭出示了这几份不同形式的签名医疗记录单。
记者注意到,在新生儿出生后的打分表中,惊讶地发现医生在心跳一栏打上“0分”,呼吸一栏则打上“1分”,针对这个违背常识的“乌龙”打分表,被告代理人则解释为“复制过程中的笔误”。
参加庭审的被告主治医师称,这些不同的签名是由于当时抢救时间紧迫,其口述并由他人记录的,“我承认这与我的态度不严谨有关,但绝不是伪造,如果是伪造,那么为何在充裕的条件下不修改那些存在的‘笔误’呢?”
术前准备3小时是延误?
原告代理人认为,在手术前的22时30分到次日1时30分这3个小时的宝贵时间中,医院方存在延误时间、耽误救治的责任。而这一事实也被鉴定中 心的工作人员所证实。“作为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在紧急时刻理应优先考虑到病人的病情状况,并及时会诊救治,而这3个小时的术前准备和检查时间显得较长。” 鉴定中心如是说。在鉴定中心出示的结论中,也显示“患方未及时签字同意手术,延误了手术时机;经治医院存在医疗过失,与新生儿出生后重度窒息及新生儿死亡 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辩论焦点
焦点一:
司法鉴定书是否公正?
为了彻底弄清自己的孩子在出生仅2天后死亡的原因,小朱申请并经法庭同意委托上海一家权威司法鉴定中心对自己入住医院之后所有的检查单、生产、抢救新生儿的病历进行鉴定。
记者从标注的日期为2009年4月15日的司法鉴定书中看到,鉴定中心认为新生儿死亡事件中医疗过失度拟为35%~40%。对于这一结果,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予接受,均称鉴定中心疏忽其中大量重要可能影响判断的因素。
原告小朱认为,鉴定中心忽视了病历中一些矛盾的“关键点”,而这些矛盾点如何鉴别和剔除,鉴定中心没有具体告知判断依据。并认为病历中的矛盾很 多,比如主治医师的签名多处不符,新生儿评分错误,药剂剂量记录存在一倍误差,药剂是否需要稀释等,这些矛盾极有可能是医院方过错造成新生儿死亡的原因。 原告代理律师称,倘若考虑这些因素,医院方过错应该在70%左右。
被告代理人认为,这份鉴定中关于医院方在手术前准备和抢救过程中耗时过多的判定不能成立。指出在手术前需要一定时间准备,并要对患者进行检查, 这毫无疑问要增加额外时间,另外手术时间发生在凌晨,没有在白天时灵活和方便。至于鉴定中心所指出的“在这种危急情况下,有资质的医院甚至可以立即手术” 的要求显得过于苛刻,且风险太大,从下医嘱到进行手术过程中,原告家人还存在不愿手术的心理,这才耽误了手术时间。因此对鉴定所认定的医院方过失度不予认 可。
专程从上海赶来的鉴定中心人员明确告知原、被告双方,鉴定中心的原则是中立,只负责提供法庭参考的公正、客观意见,对对方所提起的判断依据都是 由多方专家从病历中综合会诊产生的。工作人员已经意识到原告提出的有关病历错误,对于两个不同药剂的情况判断,中心均表示这些误差均不影响鉴定结果,也不 是导致婴儿死亡的直接原因。
焦点二:
死亡婴儿有无民事权利?
法庭上小朱向该医院提起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共计33万余元。对此,被告代理人认为,新生儿自始至终作为无自主呼吸只有心跳的婴儿,其本身就不具有正常的民事权利责任能力,因此谈不上索赔一说。
而原告代理人则认为从新生儿出生后属于婴儿,并进行了抢救,而非一出生即为死胎,应享有正常的民事权利。所提起的诉讼赔偿也是依据合肥市城镇居民赔偿为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