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对拟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护士工作的人员进行执业注册。 |
法律依据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令第31号发布)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1994年12月22日广东省卫生厅发布)第三条。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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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
试成绩合格或取得护士资格证书(并轨后),并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者,可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执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申领《护士执业证书》及进行护士执业注册。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第二十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第二十条;《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及注册信息管理软件升级改版试点工作方案(试行)》(2004年3月29日广东省卫生厅发布)第三条。 |
申请材料 |
(一)首次注册: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原件1份); 2.当年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护士资格证书》;具有国家统招的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申请免考的人员,须提交广东省高教厅或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文凭验证室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的验证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国家承认的护理专业(含助产士专业)学历证明(不包括各类医士专业学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医疗机构拟聘用在护士岗位(不含护士助理或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有效证明(原件1份); 6.医疗单位临床实践证明和业务技术考核合格证明(原件1份); 7.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1份); 8.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 9.正式人员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开具的介绍信或毕业分配通知书,聘用人员提交正式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单位人事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章); 10.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获得护士执业资格后两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再次注册: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原件1份); 2.《护士执业证书》(副本原件); 3.本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健康体检证明(原件1份); 4.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原件1份); 5.身份证(复印件1份,由所在单位验原件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6.中止注册5年以上,或按照《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者,还应提交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出具的接受3个月培训,并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的结果证明(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广
东省护士执业注册及注册信息管理软件升级改版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
申请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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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卫生局或各区卫生局(拟在深圳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由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
决定机关 |
广东省卫生厅(护士首次注册发证机关);深圳市卫生局或各区卫生局(护士注册机关,即核发执业所在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 |
程 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核——注册——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
时 限 |
首次注册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广东省卫生厅;再次注册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内决定是否准予注册。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注册有效期2年。 |
法律效力 |
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在注册机关所辖行政区域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护士工作。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首次注册后每两年进行再次注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状态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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