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局,部、省属医院: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湖北省贯彻〈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贯彻《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办法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湖北省贯彻《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湖北省卫生厅是湖北省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湖北省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 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1)2份;(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 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五)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和中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 内健康体检证明;(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八)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1 张。
第七条 省卫生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市(州)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申请送交省卫生厅前,需完成一下工作:
(一)工作单位核对:护士申请执业注册时,其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并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符合注册条件者的申请资料统一送交执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审核。
市(州)卫生局直属的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报市(州)卫生局审核。
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报省卫生厅审核。
(二)县(市、区)卫生局初审:县(市、区)卫生局对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州)卫生局复审;初审不合格的,退还到申请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市(州)卫生局复审:市(州)卫生局对县(市、区)卫生局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省卫生厅;复审不合格的,退还到县(市、区)卫生局。
全省统一使用卫生部印制的《护士执业证书》。
第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卫生厅指定的教学、综合医院(名单附后)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办理延续注册。
第十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2)1份;(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和中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由其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并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资料统一送交执业所在地的县 (市、区)卫生局初审(市州卫生局直属的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报市州卫生局审核);县(市、区)卫生局初审合格的,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规定 的时间内统一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报市(州)卫生局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申请延续注册,由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并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直接报省卫生厅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卫生厅指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三)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四)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到湖北省卫生厅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
综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