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嘱制度
医 嘱 制 度
1.医生对住院病人的一切处置,均须开写医嘱,在一般情况下,严禁口头医嘱。
2.紧急抢救,来不及书写医嘱时,医师可用口头医嘱,护士接受医嘱后再将医嘱内容复述一遍,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随后由医师补记在医嘱本上。
3.每次医嘱、均应有医师签名,且医嘱单各项眉栏填写完整,不漏项。
4.转科的病人,转出科的医嘱全部停止执行,由转入科医师重新开写医嘱。
5.已经执行的医嘱,不得随意涂改。
6.书写医嘱时,层次要分明,字体要端正,字迹要清楚,内容要明确。
7.已经开写的医嘱,在执行前决定作废要及时,同时要口头通知当班护士。
8.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夜班核对当日白班医嘱,白班核对昨日夜班医嘱,每周由护士长组织查对一次。
9.护士执行医嘱后,要填写执行的时间并签名。
10.护士执行医嘱时,遇有疑问或认为医嘱内容有错误时,应与医师取得联系后,再去执行,不允许搁置不理。
11.护士长应随时检查医嘱执行情况,以防遗漏。
12.凡需下一班执行的医嘱,要交代清楚,并在护士值班记录上注明。
医嘱执行制度
1.医嘱必须下达在医嘱单上。执行各项医嘱时,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2.各种长期医嘱、临时医嘱需按照医嘱要求及时执行,执行后准确填写执行时间。执行医嘱按先急后缓的原则。
3.执行各种医嘱时需检查医嘱书写及内容是否正确,是否有医生签字。确认准确无误后在护士执行栏内签字执行。对有疑问的医嘱,及时与负责医生沟通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执行,缺少医生签字的医嘱为无效医嘱,请负责医生签字后执行。
4.输血、试敏等医嘱需双人核对并由两名护士在护士执行栏内签字执行。毒麻药品需双人核对后护士在护士执行栏内签字执行,并在毒麻药登记本上双人签字。
5.执行注射抗生素等需做过敏试验的医嘱时应将过敏试验的结果,阳性用红笔写在医嘱的括号内注明(阳性),阴性用蓝笔写在括号内注明(阴性)。
6.临时备用医嘱如已执行,应签字,如未用或作废时应在医嘱栏内用红笔注明取消2字。
7.医生的口头医嘱为无效医嘱,在医生没下达书面医嘱前,护士一般不执行医生的口头医嘱。
8.抢救病人或手术时,医生下达的口头医嘱,护士需复诵一遍,经医生查对药物无误后执行。待抢救工作完毕后应及时补记医嘱,保留空药瓶以备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