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报名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须加盖工作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意见及公章)。
(二)本人毕业证、学位证书、学历鉴定证明(如需提供者)原件及复印件(持省外中专学历报考的需提供其毕业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有效学历证书鉴定证明)。
(三)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通知书)、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通知书) 。
(四)报名所须提供的其它材料(工作证明及其它证明)。(见附件2)
(五)深圳市2015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相片页和身份证复印件张贴页相片页(粘贴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见附件1)
考生到报名点确认材料时需携带有关证书原件,并上交复印件(须盖审核章),证书原件经报名点审核后退回给考生。考生须在报名点打印的报名信息确认单签字确认。并将报名信息确认单订在报考材料后面一并提交给报名点。
申请报考人员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见附件3),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应注明申请报考人员入学时间、(拟)毕业时间、学制、学历(需注明是否全日制学历)、所学专业、参加护理临床实习情况等。毕业证明模板可参考《关于做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有关临床实习审核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4〕488号)。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在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已经入学注册、学制不足三年的普通全日制学校学生,按教学计划、学籍管理规定,如期完成培养过程,并经过8个月以上护理(助产)临床实习(见附件4),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可以作为报名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学历依据。2008年5月12日以后入学的、学制不足三年的普通全日制学历,不再作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学历依据。
根据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规定,2002年10月31日前,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其入学注册的国内外、境外非在职学生,按教学计划、学籍管理规定,如期完成培养过程,毕业后学历可以作为相应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此规定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和注册中依据有效。
对报考人员所持学历证书有疑义(含跨省招生,无法确认招生学校的合法招生信息或无法辨别学历证书的真伪等),可要求考生提供其毕业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有效学历证书鉴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