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述患者,需根据病情、输液量、年龄及合作情况选择静脉。需长期输液者,注意保护和合理使用静脉,一般从远端小静脉开始,并有计划地使用,必要时使用静脉留置针。昏迷者、小儿不合作的病人可选择头皮静脉输入,四肢输液时可用夹板固定等适当约束。病人有周围循环衰竭,四肢静脉不易穿刺者,可采用颈外静脉、锁骨下静脉、股静脉穿刺输液。
未遵循上述操作常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注射前,要求用2%碘酐和70%乙醇或仅用3%络合碘消毒瓶塞,根据医嘱加入药物,并且消毒注射部位的皮肤。
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并发感染,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需24小时连续输液者,每天更换输液瓶和输液器。否则,造成院内感染等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静脉输液,在见有回血时,才能放松止血带和调节器,开始输液。在头皮内静脉输液时,注射如误注入动脉,则回血呈冲击波,推注药液阻力较大,且局部迅速可见呈杈枝分布状苍白,有的病儿出现痛苦状或尖叫。
输液过程中应加强巡视,耐心听取病人的主诉,严密观察注射部位有无肿胀,针头有无脱出、阻塞或移位,输淮管有无扭曲受压,输液速度是否适宜以及进处理,引发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注意控制输液速度。根据病人的年龄、病情、药物的性质调节滴速:一般成人40~60滴/分,儿童20~40滴/分;年老、体弱、婴幼儿、心肺疾患者输液速度宜慢;高渗盐水、含钾药物、升压药输入速度可稍快。头皮内静脉输按病情和年龄调节滴速,一般不超过20滴/分。
输液过快,造成病人心衰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静脉输液应根据病情需要,有计划地安排输液顺序。若需加入药物,应注意配伍禁忌,使之摇匀,检查清晰度,若为刺激性强的药物应确知针头在静脉内方可使用。
违反药物配伍禁忌,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静脉输液时,医务人员应协助病人摆好体位,冬季勿暴露注射肢体,以免着凉。嘱病人如发生溶液不滴、注射部位肿胀或全身不适等情况及时告知,以便处理。
未履行上述告知、协助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静脉输液时,护理人员应在输液卡上记录所输液体时间和滴速并签名,将卡挂在输液架上。
未按规定做,导致输错液体或病人,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使用静脉留置针时需注意,固定要牢固,避免过松或过紧;注意保护有留置针的肢体,在不进行输液时,昼避免肢体下垂姿势,以免由于重力作用造成回血堵塞导管(对能下地活动的病人,避免在下肢留置);每次输液前后,均应检查穿刺部分及静脉走行有无红、肿,询问病人有无疼痛与不适。如有异常情况,可及时拔除导管进行局部处理。对仍需输液者应更换肢体,另行穿刺。
未遵守上述技术规范,导致患者不良后果的发生,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