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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嘱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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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用于伤病员的各类药品和各类检查、操作项目均应下达医嘱,并记入医嘱记录单。

二、医嘱要求清晰、准确,处理、输录、整理医嘱必须准确、认真,不得修改。

三、医师在计算机上下达医嘱后,护士先对医嘱进行认真复查,对临时医嘱通知并督促有关人员5分钟内执行,然后打印出医嘱单及各项治疗单。

四、非急救情况,护士不执行口头医嘱。如危重抢救过程中,医师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复述1遍,在得到医师确认后方可执行,事后应请医师及时补充下达医嘱。

五、新下达的长期医嘱中的每日3次治疗方案(如内服药等),当日至少执行2次;每日2次治疗方案当日必须至少执行1次,如有必要应按医嘱执行2次;每日1次方案当日必须执行。临时医嘱须由下一班护士执行的,应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做好标本容器、特殊检查要求(如禁食、术前用药等)各项准备,并在交班报告中详细交班。

六、病人手术、分娩后,应及时停止术前或产前医嘱,重新执行术后或产后医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