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纲第一条 中华护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护理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学会以党的方针政策为主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和科教兴国的战略。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 学风,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讨论。团结广大护理科技工作者,以“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繁荣我国护理 事业,发展护理学科,促进护理科学技术的普及,出成果。出人才,为振兴经济,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三条 学会的主要任务
一、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重点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并加强同国外护理团体和护理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二、编辑出版。发行护理杂志。科技书籍及其他护理学术资料;
三、大力推广护理科技知识。先进技术与科研成果;
四、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迸修班,努力提高会灵的学术水平,并积极发掘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五、发动会员对国家重要的护理政策和有关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的编审;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著作和科普作品;
七、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会员
凡承认学会会章,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全国性会员:
八、按规定缴纳会费;
九、保守国家机密。
三、审议学会经费收支情况;
四、制定、修改学会章程;
五、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十一条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港、澳、台地区专家学者,对学会工作有重大支持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为理事。常务理事或名誉理事。
国内外企业家、实业家、社会活动家对学会给予大力支持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名誉或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是领导机构。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履行其职责。常务理事会职责是:
一、 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并组织领导实施;
二、制定学会工作计划;
三、审议和决定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提交讨论的事项:
四、审定学会规章。条例,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五、审定学会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和国际合作交流协议;
六,领导所属组织开展活动;
七、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著作、科普作品;
八、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
九、确定学会会员发展工作;
十、审议会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并作出答复;
十一、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十二、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京常务理事会每3~5个月召开一次)。学会要决议经半数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凡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由理事长、秘书长组织实施。学会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宜,由理事长办公会提出意见,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外籍会员:
一、优惠或免费得到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二、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
三、可应邀参加学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四、支持学会的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如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华讲学等;
五、定期缴纳会费。
荣誉会员:
一、外籍荣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同外籍会员;
二、国内荣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同第八条会员中一,三、四。五。六、七、八。九条。
第九条 会员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各种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委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四条 学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专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十五条 学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在常务理
四、会员会费;
五、学会基金。
第二十条 经费管理
学会建立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小组,认真履行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汇报。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一条 如学会需要终止活动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获得三分之二代表同意,方能做出终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