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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须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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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9 11:22: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办理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办理地址:         镇宁路465弄181号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办理时限: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已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即已获得大证),受聘于或拟被聘用于以下岗位的人员:   1、医疗机构护理岗位人员;   2、医学院校、卫生学校、医疗机构护理专业教学人员;   3、卫生局、护理学会、高等医学院校、医疗机构护理管理专职人员。
申办手续: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个人申请需加填《上海市护士首次注册申请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大证);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单位拟聘用证明(已在岗者勿需此证明,但需由用人单位在上述《申请表》、《申请

  单》上注明在岗);

  5、拟在民办及内部医疗机构执业的申请人需提供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

  件;

  6、《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需由二级以上医院出具);

  7、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3张(其中2张照片由申请人自行贴在《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上);

  8、获得护士执业资格后5年未办理小证者,需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中参加护理岗位临床实践三个月,并提交该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作证明;或提交近五年在护理岗位的工作证明。

  备注:对1995年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大证)者,且护士执业证书编号以“4”字开始的,需进一步提供未办理注册证明、职称证明和毕业证书。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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