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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最新护士/护师/主管护师注册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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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6 22:42: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

  (一)首次与再次申请注册者需分别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首次申请注册者须向注册机关缴验申请者本人: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②身份证明及健康检查证明;

  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军队护士缴验军队各大单位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三)经护士注册机关审核合格后,予以办理注册手续,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及申请者所在单位。

  (四)军队护士的注册由军(或相当于军级单位)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六)中断注册5年以上申请再次注册者,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临床实践3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三、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①服刑期间;

  ②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③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④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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