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系列护理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使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评审经常化以来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和护理专业的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卫生系列护理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 护理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主管护师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理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历、资历要求
1、主任护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主任护师任职资格:
(l)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取得副主任护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护师工作五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十三年以上,取得副主任护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护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取得副主任护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护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的学历,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副主任护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上述学历后从事副主任护师工作五年以上。
2、副主任护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副主任护师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主管护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管护师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主管护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管护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主管护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管护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本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主管护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上述学历后从事主管护师工作五年以上。
3、主管护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主管护师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并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主管护师任职资格;
(2)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护师任职资格并从事护师工作二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取得护师任职资格并从事护师工作四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护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上述学历后从事护师工作四年以上。
三、破格申报条件
1、破格申报主任护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1)在护理第一线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并有所创新和突破,是省内有一定影响的本专业学科技术骨干,并在省护理学会专业委员会担任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或在市、州护理学会担任常务理事;
(2)获国家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前五名);
(3)在国际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或在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4)正式出版过二本以上(各不少于20万字)本专业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任主编,不含副主编。);
2、破格申报副主任护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1)在护理第一线工作,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业绩突出,能出色的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难题,是省内有一定影响的本专业技术骨干,并在省护理学会专业委员会担任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或在市、州护理学会担任常务理事;
(2)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前五名);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前三名);
(3)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三篇,或在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4)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著作(不少于10万字,任主编,不含副主编)。
3、破格申报主管护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1)在护理第一线工作,业绩突出,能独立解决本专业技术难题,是本单位主要技术骨干,并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
(2)获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前三名);
(3)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三篇;或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4)有技术革新,获得国家专利证书;或有其它突出贡献,获得市(厅)级以上政府奖励者。
凡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家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各级评委会原则上不受理越级破格申报。
四、申报评审护理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晋升的人员,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五、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1、掌握一门外语,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标准。
2、掌握计算机技能,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标准。
第五条 评审条件
一、主任护师
1、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掌握护理基础理论和各专业护理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
(2)及时掌握护理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及趋势,并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临床。
2、工作能力
(1)能够组织、指导护理专业全面业务技术工作,是护理专业或学科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2)坚持临床第一线工作,完成规定工作量,具有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
(3)熟悉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与治疗原则,并精通其护理业务,能熟练解决疑难疾病及新发现疾病的护理等重大技术问题。
(4)熟练掌握护理专业基本技术操作,并能了解或应用最新技术。
(5)有主持护理专业科学研究的能力,并有较强的论文撰写能力。
(6)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有培养和指导中级以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3、业绩与成果
在副主任护师任期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20万字以上的著作或译著一部(主编或副主编);
(2)在国际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
(3)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二篇;
(4)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等级内额定人员);
(5)获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省(等级内额定人员);
(6)任本、专科生通用教材的主编或副主编(4万字以上);
(7)在护理工作中为开拓性贡献者,受到省(部)级以上政府的奖励。
二、副主任护师
1、专业理论水平
(1)有较系统的护理基础理论和各专业护理知识,并掌握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
(2)熟悉护理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及趋势,能吸取新的科研成果应用于临床。
2、工作能力
(1)能够指导护理专业全面业务技术工作。
(2)坚持临床第一线工作,完成规定工作量,具有较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
(3)了解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原则,并熟练掌握其护理技术。
(4)护理专业基本技术及新技术操作熟练。
(5)有组织护理专业科学研究的能力,并有撰写较高水平论文的能力。
(6)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有培养和指导中级以下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3、业绩与成果
在主管护师任期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的著作或译著一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二篇;
(3)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
(4)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二篇;
(5)获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6)本、专科生通用教材的主要参编者(本人编写3万字以上);
(7)在护理工作中有较突出的贡献者,受到市(厅)级以上政府的奖励。
三、主管护师
1、专业理论水平
(1)掌握护理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
(2)了解护理专业国内先进技术,并能应用于临床。
2、工作能力
(1)坚持护理第一线工作,完成规定工作量,具有护理工作或某专科临床护理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护理。
(2)能独立处理一般疑难及危重病症的护理。
(3)护理专业基本技术及专科技术操作熟练。
(4)能承担教学任务,有管理病区及指导下级护理人员学习和工作的能力。
3、业绩与成果
在护师任期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一篇;
(2)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
(3)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二篇;
(4)在市(厅)级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三篇;
(5)获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6)本、专科生或中专生通用教材的参编者;
(7)在护理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政府的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 基础、专业理论及技术操作的具体要求同医院分级管理的要求。
第七条 对承担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教学任务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有关教学方面的具体要求,参照《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八条 鉴于护理专业高等教育的现实状况,对在护理专业岗位上工作的大专毕业20年、中专毕业25年以上晋升副主任护师,或大专毕业25年、中专毕业30年以上晋升主任护师的人员,按破格人员申报,并在近几年内暂按正常条件评审。
第九条 学历指护理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第十条 学术论文均指第一作者的论文。
第十一条 对在乡镇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条件的掌握上可结合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实际适当的放宽。
第十二条 凡在五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二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十三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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