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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孢类药物没有规定做皮试,我们如何保护自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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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6 19:09: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国现在对于头孢类药物是否做试验,没有统一的要求和规定。各省做法不统一。昨天有和朋友谈起一件事情,就是她亲自经历了一场不是事故的惊吓:一位本科室的医生输液时使用头孢三代的药物,没有做皮试,而偏巧发生了过敏性休克,抢救了半天,好在没有出人命,于是朋友得到一个教训,就是门诊的病人,甚至是本科室的同事输液的时候都要有治疗卡,要有医生的书面医嘱,医嘱有试验的就做试验,没有下试验的就不做,认为这样可以保护我们自己,证明我们是按医嘱执行,即使出了过敏性休克死亡病历,我们也没有责任。在这里提出来,大家讨论一下。
1,头孢类药物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做试验,大家那里是如何执行的?
2。在同一家医院,同样的药物,有的医生医嘱要做试验,有的医生医嘱不做试验,真的出了问题,以哪个为准?
3,如果医嘱没有下试验,我们按医嘱执行,出了问题,是否就没有护士的责任?
4,我们如何做,才能真正保护我们自己的医疗安全和病人的生命安全?
欢迎大家来到这个我们护士自己的家庭!
这里是我们自己的天地,在这里你会遇到很多有共同语言的,来自五湖四海的朋友,珍惜这个缘分吧!在这里交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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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8 17:22:52 |只看该作者
1.头孢是要做皮试的
2.按照标准和规定来办事,可以最大程度降低风险的发生.
3.护士有责任
4.扎实的理论基础 充实并完善更新知识结构,学法-懂法-守法. 高度的责任心和慎独精神 并坚持应有的原则.
面对矛盾的时候,学会对事不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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